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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感應篇註訓證選輯(十九)刑及無辜罪難逃

◆編輯室整理

《太上感應篇》

苟或

刑及無辜

……………

如是等罪,司命隨其輕重,奪其紀算,算盡則死,死有餘責,乃殃及子孫。

一、原文:

新昌黃令,刑及無辜,為袁州理官①,向子長繼之。子長因事至南安軍,事畢將還,別州鄭判官,有女弟嫁宜春,欲與子長同如袁,邀黃令偕往。黃不可,強之始行,然意殊不樂。

迨至,又欲止城外。子長挽入官舍,坐定,子長將入省,揖就便室,黃如不聞。逼其側呼之,瞪目不答。少頃,發聲大呼,若痛不可忍,遂洞泄血痢,通夕不止。子長與鄭判告曰:「君本不欲來,徒以吾二人故,願君力疾告我。」黃張目傾聽,忍痛而言曰:「吾昔官於此,有宜春尉②,遣弓手三人,買雞豚於村墅,涉旬不歸。三人之妻訴於郡,尉與守有舊,紿曰③:『郡有盜起,已得其窟,故遣三人往偵,以買物為名。久而不還,是殆斃於賊乎?願合諸吏卒共捕之。』守然其言。尉遂往,留山間兩月,無以復命。

「適村民四輩耕於野,貌蠢甚。使從吏持錢二萬招之曰:『三弓手為盜所殺,尉來逐捕,久不獲。爾四人詐為盜以應命,他日案成,名為處斬,實不過受杖十數即釋。汝曹④貧若此,今各得五千錢以養妻孥,豈不甚便?汝若至有司,問汝殺人,但曰有之,則飽食坐獄。計日脫歸矣。』四人許之,遂執縛詣縣,會縣令闕。

「司戶攝其事,劾囚服,送府。吾適主治之,具獄⑤上憲司,得報皆斬。既擇日赴市矣,吾視四人者,皆無兇狀。屏獄吏,以情詰⑥之,皆曰不冤。吾又語之曰:『汝等果爾,則明日身首一分,不可復續矣!』始相顧駭泣,曰:『初以為且復生,歸家得錢用,不知果死也。』乃具言故,吾大驚,悉解其縛。

「尉已伺知之,密白守曰:『獄掾⑦受囚賂,導之上變。』明日,吾入府白事,守盛怒叱曰:『君治獄已竟,乃受賄妄改耶?』吾曰:『既得其冤,安敢不為辨?』守不得已,移獄於錄曹,又移於縣,法當復申憲司。守曰:『若是,則一郡失入之罪眾矣。』逼令如初疑。吾引義固爭,累旬不得直。臨欲殺囚,守曰:『若黃司理不書獄,異時必訟我於朝矣。』遣同官諭曰:『囚必死。君固執無益,今強書名牘尾,人知事出郡守,君何罪焉?』吾以力寡不敵,勉書押,四人遂死。

「越兩日,二縣吏及院中二吏,皆暴卒。

「又數日,攝令死。尉已改官去,雷擊死。而郡守中風不起,相距纔月餘。

「吾一日退食,見四囚來拜。曰:『某等枉死,訴於上帝,得請矣,欲逮公。某等懇曰:「此冤所以獲吐者,黃司理兠力也。今七人已死,足償微命。」帝曰:「使彼不押,則汝四人不死。原情定罪,彼其首也。」某等哭拜凡四十九日,始許展三年。大限若滿,當來此地相尋。』又拜而去。

「吾適纔入門,四人已先在。吾不欲來,以此故耳,今復何言!」

子長曰:「鬼安在?」黃指曰:「皆拱立於此。」子長與設席焚香,具衣冠,拜禱曰:「爾四人明靈若此,黃君將死,勢無脫理,但亦當許其與母妻一訣,何必加以重疾?令痛苦若此哉!」禱畢,黃喜曰:「鬼聽矣。」痛即止。又旬日,告子長曰:「吾母已來,幸⑧為我辦肩輿⑨出迎。」子長曰:「所遣卒猶未還,安得遽至?」黃曰:「四人者已來告。」遂出。果相遇於院門之外,褰⑩簾一揖而絕。

二、注釋:

1.理官:獄官。

2.尉:古代掌管刑獄、軍事的官。

3.紿:音ㄉㄞˋ,欺詐。

4.汝曹:指你們。

5.具獄:具:詳細也。獄:訴訟案件。

6.詰:音ㄐㄧㄝˊ,問也。

7.掾:音ㄩㄢˊ,佐治之官,正曰掾,副曰屬,置於郡太守之下。

8.幸:此處指希望。

9.肩輿:轎子。

10.褰:音ㄑㄧㄢ,提起衣服。

三、譯文:

新昌的黃縣令,以前曾在袁州當法官,離職後由向子長接任。子長因為有事到南安軍,事情辦妥將要回袁州時,別州的鄭判官,有個妹妹嫁到宜春,要和子長一起去探望,於是兩人邀黃縣令同往。黃縣令不肯去,最後在他們兩人力邀下,才勉強答應,但內心相當不悅。

到了宜春,黃縣令只想留在城外不肯進城,子長硬拉他到官舍,坐定後,子長準備進房間省親,向黃鞠躬招呼,但黃縣令好像沒聽到似的,於是靠近去叫他,只見黃瞪大眼睛沒有回答。過不久,黃大聲喊叫,好像痛苦得無法忍受,後來竟徹夜腹痛下痢便血。

子長與鄭判官對黃說:「你本來並不想來,是因我們極力勸邀才來的,個中原因為何,請你快告訴我們。」黃張大眼睛仔細聽,忍著痛苦說:

「我從前在這兒當官,有個宜春的尉官,曾派三個手下到村野買雞、買豬,但超過十天依然沒有回來,三人的太太就一狀告到郡守那裡,這位尉官與郡守有舊交情,於是騙郡守說:

『郡裡有盜賊發生,因為已經找到賊窩,所以我派這三個人去偵察,故意用買雞、豬的名義來掩人耳目。但是,這麼久不見他們回來,不知是否已被盜賊打死。希望你派我帶領其他士兵去捕捉那些盜賊。』太守相信他的話,於是尉官就去捉賊。尉官等人在山間停留兩個月,卻沒結果,無法回來覆命。

「此時正巧有四個村民在田野耕種,尉官見他們相貌愚笨老實,於是派遣隨從拿了二萬錢來引誘他們說:

『有三名弓箭手被盜賊殺了,尉官來此追捕,但遲遲沒有捕獲。現在想請你們幫忙,假裝成強盜好向官府回命,將來結案之後,名義上你們是接受處斬,實際上只不過被鞭打幾十杖就可釋放。你們這麼貧窮,如果答應了,現在每個人就可以獲得五千錢回家養活妻兒子女,這不是一件相當好的事嗎?你們到官府,如果他們問:「你們殺人了嗎?」只要回答說:「有」就可以了,只要安心的坐牢吃飯,時間到了就可以脫罪回家。』四人聽完,就答應了,於是尉官把他們綑綁送到縣府交給縣令。

「司戶主辦這個案子,升堂審案後,四名囚犯都承認殺人,於是將案子呈送到郡府,正巧由我主辦這個案子,審案時,我詳細問明案情後,便報上級憲司,得到的指示是『處斬』,並選定行刑日期。我看他們四人,長得都不是兇神惡煞的樣子,於是去監牢探望,我先支開獄卒,然後動之以情詢問實情,他們都說:

『不冤枉。』於是,我又嚴重的警告他們:

『如果真是如此,那麼明天就要處斬,到時你們身首分離,就永遠不能再恢復了!』那時他們才知道事態嚴重,害怕哭泣地說:

『起初我們都以為既可以活命,又可以拿些錢回家用,不知道真的要被處死。』於是詳細說出緣由,我聽了之後,十分訝異,馬上解開他們身上的枷鎖。

「尉官得知我探監的事後,就密告太守說:

『監獄主管接受囚犯的賄賂,導致上面的人改變主意。』第二天,我到府衙說明這件事時,太守非常生氣責備我:

『你承辦的訟案已經結案,竟然接受賄賂妄想改判?』我回答:

『既然知道他們是冤枉的,我怎敢不為他們辯白呢?』郡守不得已,只好將案子移到錄曹,再送回縣府,依法應再向憲司申報。結果郡守說:

『如果這樣,那麼一郡之中誤判之罪也一定很多。』便逼迫縣令維持原判。

「雖然我據理力爭,但案情被壓了十多天不得平反。臨到要殺囚犯之時,郡守說:

『倘若黃司理現在不簽辦的話,日後一定會到朝廷告我。』便派遣我的同事來告訴我:

『囚犯一定要被處死,你堅持也沒有用,還是勉強在判決書後面簽名吧!人們都知道這件事是郡守處理不當,你又有什麼罪呢?』

當時,我一個人的力量寡不敵眾,只好勉強在判決書上簽名,於是他們四人就被處死了。

「二天後,二名縣官及府院中的二名小官突然暴斃。

「又過了幾天,攝令也死了,尉官當時雖然已經辭官離去,也被雷打死,至於郡守則中風不能起床。這些事在四人被處死後一個多月的時間內相繼發生。

「有一天我剛吃過飯,看見四個死囚來拜見,說:

『我們枉死後向上帝上訴,得到指示要來逮捕您,我們懇求上帝說:「這次的冤情能夠獲得吐訴是黃司理力爭的,現在七個人都死了,已足夠償還我們四條微薄的人命了。」但上帝說:「假使他不在判決書上簽名,你們就不會被處死。所以按照原案定罪,他才是罪魁禍首。」我們四人哭拜了四十九天,上帝才答應延期三年,到時會到這裡來找你。』說完再拜後離去。

「剛才我一進門,看到他們四個人已經先到了,我當初不想來就是這個緣故,現在還有什麼話可說呢?」

子長問:

「鬼在那裡?」

黃用手指著說:

「都站在這兒。」於是子長與鄭判官擺設祭桌燒香,穿戴整齊祭拜祈求說:

「你們四個人的明靈在此,黃君即將死亡,勢必無法逃脫,但也應該讓他與母親、妻子道別啊!何必加諸他如此重疾,令他這麼痛苦呢?」

拜完後,黃很高興的說:

「鬼接受了。」於是疼痛馬上停止。

過了十天,黃告訴子長說:

「我母親已來了,希望你為我準備轎子迎接。」

子長說:

「我派去打探消息的士兵還沒回來,你怎麼知道他們快到了呢?」

黃說:「他們四人已先來告訴我了。」

於是出門迎接,果然,在院門外與他母親相遇,結果,當黃司理才掀起轎簾向母親鞠躬招呼,就一命嗚呼了。

四、我讀我思:

1.「莫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故事中由尉官一個謊言賠了十二條人命,外加三個失蹤人口,害人又害己。我從中得到什麼警惕?

2.黃司理主動為囚犯據理力爭,後來卻被迫簽名,判決處死。不料導致自己日後種種惡果。廣論「下至戲笑乃至命緣應當守護不捨三寶」。反觀我是否能遇境不捨三寶,堅持依法行持呢?

3.至心懺悔能淨除惡業,防範再犯。尉官及郡守卻不止一次犯同樣的錯,為什麼? 

全文收錄於 第 76 期 28 ~ 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