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僧食物
(此章諸文,多誡道眾不得妄與。而俗眾亦可因是了知於僧食物,不得妄索妄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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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明用與
▲事鈔云『佛法中無貴賤親疏。唯以有法平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與,即壞法也。』 資持釋云『初勸依法。一無與者謂不非用也。心能依法,如下則聽。』
△事鈔續云『俗人本非應齋食者。然須借問。能齋,與食。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非為吝,懷歡而退。(此中非生人好處,非生人惡處。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齋者而食。必須去情存道,善知處量也。) 是以謹守佛教,慎護僧法,是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眾生離苦得樂故。』 資持釋云『二示損益二,初守教之益中,初明善用。註云非生好者以任情故,非生惡者以依法故。 是下結益。』
(上云齋者,如宗體篇八戒中委明。 白衣能受齋者得食,出五分律。)
△事鈔續云『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齋而食。有來乞請,隨情輒與。) 令諸眾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眾生沈沒罪河,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 是以不守佛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網,名第一無慈悲人也。』 資持釋云『二違教之損中,初明非用。 令下二示過,初明失利。後令諸下明墮苦。道俗分者道修智分為俗福田,俗修福分當供道眾今則反亂故云不知毀三歸者失彼信心,侵陵三寶故。 是下三結損。』(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七)
第二節 約緣開
▲事鈔云『五分。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便持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以好器與之。 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眾及識達俗士,須說福食難消,非為慳吝』 資持釋云『初引文。 此下義決,初指前文且據無信。悠悠謂遠離三寶,無所歸者。若下次明有信。福食謂檀越求福,施眾僧故。』
△事鈔續云『十誦。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燈燭,聽輒用十九錢不須白僧,若更索者白僧給之。惡賊來至,隨時將擬,不限多少。 僧祇,若惡賊檀越工匠乃至國王大臣,有力能損益者,應與飲食。多論云,能損者與之,有益者不合即是污家。若彼此知法,如律亦得。』 資持釋云『初引十誦明用分齊,初給王臣。十九錢者彼土大銅錢,一當十六,當今三百也。下明賊難。不可約數。 次僧祇中。通列五人,上三可解。下示王臣須論勢力,必無力者應非所開。多下引決。由上律云損益皆與,既是有益理不當與,在文不了故續決之。若下通上律意。俗知僧物難消必無虛受,僧知污家非法必無妄與但有緣須給,微亦通之十誦通開,諒在於此』(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三節 示污家
▲事鈔云『比丘凡有所求,若以種種信施物,為三寶自身乃至一切,而與大臣俗人等,皆名污家 由以信施物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 又倒亂佛法故凡在家俗人常於三寶求清淨福,割損血肉以種善根今出家人反持信物贈遺白衣,俗人反於出家人所生希望心 又若以少物贈遺白衣,因此起七寶塔造立精舍乃至四事滿閻浮提一切聖眾亦不如靜坐清淨持戒,即是供養真實法身』 資持釋云『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之 縱賢善者據比丘言之。』
△事鈔又云『律不犯中。若與父,母,病人,小兒,妊娠婦女,牢獄繫閉,及寺中客作者,不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九)
(與父母者準母論,須父母貧苦而先受歸戒者乃可施與。)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二章受僧食物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