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食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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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引大廢小
▲事鈔云『諸律並明魚肉為時食,此是廢前教 涅槃云。從今日後,不聽弟子食肉觀察如子肉想夫食肉者,斷大慈種,水陸空行有命者怨故不令食廣如彼說。 經云。前令食肉,謂非四生之肉,但現化耳,為度眾生』 資持釋云『初引涅槃制斷中二,初示前廢教。 涅槃下次引後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廢前文三,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如夫妻二人,共攜一子,同行曠野。險難糧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飧,不得滋味。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斷佛種故。水陸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讎。 經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卵溼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肉,而實不食。』
△事鈔續云『楞伽云。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略說十種。一者一切眾生無始已來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屠者雜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眾生聞氣悉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呪術不成就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噉人肉故,如斑足王經說。』 資持釋云『二引楞伽示過。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 初恐食噉父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是也。 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 三謂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可惡也。 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眾生聞之,知是殺者。 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 六中由是愚癡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 七謂或持咒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肉食。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 九中三過。天報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氣,故為虎狼所食。 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勑常供。殺害既多,眾欲殺王。王變為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人肉。』
△事鈔續云『今有凡愚多嗜諸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 故屠者販賣,但為食肉之人必無食者,亦不屠殺故知食者,同屠造業,沾殺生分可不誡乎』 資持釋云『三伸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 故下次明業深。同屠殺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第二節 引小急制
▲事鈔云『僧祇云。若為比丘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乃至為優婆夷殺,七眾不食亦爾。』 資持釋云『初引僧祇急制。為一眾殺而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事鈔續云『今學戒者多不食之,與中國大乘僧同例。 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為行解。則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內天魔外道尚不食酒肉,此乃閻羅之將吏耳』 資持釋云『二斥學罔時,初明學戒。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方行殺戮 有下指斥。行謂為之無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道苦行飧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未及魔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
△事鈔續云『四分云,若此殺者行十惡業,為我故殺乃至大祀處肉,不得食之。以辦具來者心無定主故。今屠者通殺,則依教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
律云,若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此應食。準此,何由得肉而噉』 資持釋云『三顯四分密斷中,初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 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第三節 通禁諸物
▲事鈔云『楞伽云,酒肉蔥蒜韮薤之屬,悉不嘗之。』 資持釋云『酒肉兼五辛,文缺興渠。或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蒜音算,韮音久,薤胡介反,並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唇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又南山律中,嚴禁蠶衣。乳蜜唯開重病,不許輒飲。如南山釋門章服儀云。囚犢將乳劫蜂賊蜜過之大者,無越蠶衣比夫屠獵之量,萬計倍之諸文至繁,今不委引。)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四章食肉章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