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食肉 P.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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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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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引大廢小

▲事鈔云『諸律並明魚肉為時食,此是廢前教 涅槃云。從今日後不聽弟子食肉察如子肉想食肉者斷大慈種水陸空行有命者怨不令食廣如彼說。 經云。前令食肉謂非四生之肉但現化耳為度眾生』  資持釋云『初引涅槃制斷中二,初示前廢教。 涅槃下次引後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終窮,正為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廢前文三,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如夫妻二人,共攜一子,同行曠野。險難糧盡。殺子而食。垂淚而飧,不得滋味。今若觀一切眾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故。水陸空行者舉處攝物,沈潛飛走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讎。 經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卵溼化。經云,為度眾生故,示現食肉,而實不食。』

事鈔續云『楞伽云。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略說十種。一者一切眾生無始已來常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二狐狗人馬,屠者雜賣故。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四眾生聞氣悉生怖故。五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六凡愚所習,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七令呪術不成就故。八以食肉,見形起識,以染味著故。九諸天所棄,多惡夢,虎狼聞香故。十由食種種肉,遂噉人肉故,如斑足王經說。』  資持釋云『二引楞伽示過。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 初恐食噉父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是也。 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 三謂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內於口,深可惡也。 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眾生聞之,知是殺者。 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 六中由是愚癡不淨者所為。故有食噉,無善名稱。 七謂或持咒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肉食。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 九中三過。天報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氣,故為虎狼所食。 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勑常供。殺害既多,眾欲殺王。王變為飛行羅剎,十二年中常食人肉。』

事鈔續云『今有凡愚多嗜諸肉。罪中之大,勿過於此。 故屠者販賣但為食肉之人無食者亦不屠殺知食者同屠造業沾殺生分不誡乎』  資持釋云『三伸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 故下次明業深。同屠殺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第二節 引小急制

▲事鈔云『僧祇云。若為比丘殺者,一切七眾不應食。乃至為優婆夷殺,七眾不食亦爾。』  資持釋云『初引僧祇急制。為一眾殺而制七眾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為我故殺者。是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事鈔續云『今學戒者多不食之,與中國大乘僧同例。 有學大乘語者,用酒肉為行解。則大小二教不收自入屠兒行內魔外道尚不食酒肉此乃閻羅之將吏耳』  資持釋云『二斥學罔時,初明學戒。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為先,安有大乘方行殺戮 有下指斥謂為之無恥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俱制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既不被非佛弟子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道苦行飧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未及魔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

事鈔續云『四分云,若此殺者行十惡業,為我故殺乃至大祀處肉,不得食之。以辦具來者心無定主故。今屠者通殺則依教無肉可食正斷食肉也 

律云,若持十善,彼終不為我故斷眾生命,如此應食。準此,何由得肉而噉』  資持釋云『三顯四分密斷中,初明制斷為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 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第三節 通禁諸物

▲事鈔云『楞伽云,酒肉蔥蒜韮薤之屬,悉不嘗之。』  資持釋云『酒肉兼五辛,文缺興渠。或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音算,音久,胡介反,並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唇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又南山律中,嚴禁蠶衣。乳蜜唯開重病,不許輒飲。如南山釋門章服儀云。囚犢將乳蜂賊蜜之大者無越蠶衣夫屠獵之量萬計倍之諸文至繁,今不委引。

(上來離諸非法中第四章食肉章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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