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四勸修利益三.辛一標示.辛二舉經.辛三釋義。 今初
次說勸修戒利益故。
△辛二舉經。
經曰.是故比丘.當持淨戒.勿令毀缺。若人能持淨戒.是則能有善法。若無淨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是以當知.戒為第一安穩功德之所住處。
△辛三釋義二.壬一總標.壬二別釋。 今初
論曰.云何勸修戒利益。於中有五種勸。
第四勸修。總標中.修即是持.利益謂有善法.住安穩處也。
△壬二別釋五。(如文)
一者勸不失自體。如經.當持淨戒故。二者勸不捨方便。如經.勿令毀缺故。三者勸遠離諸過。身口意業.常集功德故。如經.若人能持淨戒.是則能有善法故。四者勸知多過惡。於身口意中.一切時.不能生功德故。如經.若無淨戒.諸善功德.皆不得生故。五者顯示持戒菩薩.於所修行.三種戒中.有如是得失者。我當住安穩處.不住不安穩處故。如經.是以當知.戒為第一安穩功德之所住處故。此言正示現.勸修利益勝義故。
別釋中.初云自體.即根本戒。二不捨方便.即遠離戒。三遠離諸惡。躡上二戒.能滅惡也。身口意集功德者.此明生善也。百論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即此意也。四中勸知等者.既不止惡.善無以生.理數然也。五中三種戒.即三業處木叉也。如是得失者.指上二科.持戒則生善滅惡.永脫二死.故云安穩處。毀戒則多惡失善.必墜三途.故云不安穩處。截惡運善.超凡趣聖.勿高於戒.故云第一安穩功德處也。初與二.別指二戒.三與四.通示二戒.持犯得失。五即總上得失.以勸修捨。
△戊二對治止苦二.己一結前標後.己二隨文解釋。 今初
已說修習對治邪業功德.次說對治修習止苦功德。是中苦有三種.一者根欲放逸苦.二者多食苦.三者懈怠睡眠苦。是三種苦.三昧樂門對治應知。
次明止苦中.文列三苦。苦是報障.即此色心。眾苦所依.總名苦果。然苦相眾多.取其偏重.且列三相。初散.後眠.中間兼具。皆謂逼惱色心.招集來果.皆不適意.故云苦也。三昧對治.如下備出。
△己二隨文解釋三.庚一根欲放逸苦.庚二多食苦.庚三懈怠睡眠苦。 初中二.辛一總標.辛二別釋。 今初
云何根欲放逸苦對治。
初總標中.根是五根.欲即意根。即約六根.以分兩苦。
△辛二別釋二.壬一根放逸苦.壬二欲放逸苦。 初中二.癸一舉經.癸二釋義。 今初
經曰.汝等比丘.已能住戒.當制五根.勿令放逸.入於五欲。譬如牧牛之人.執杖視之.不令縱逸.犯人苗稼。若縱五根.非唯五欲.將無涯畔.不可制也。亦如惡馬.不以轡制.將當牽人.墜於坑陷。如被賊害.苦止一世.五根賊禍.殃及累世。為害甚重.不可不慎。是故智者制而不隨.持之如賊.不令縱逸。假令縱之.皆亦不久見其磨滅。
△癸二釋義二.子一通釋所護.子二別釋能護。 初中二.丑一牒釋.丑二簡辨。 今初
論曰.根放逸苦者.是苦因苦果故。依淨戒.三昧方便.攝念對治故。如經.已能住戒.當制五根故。
別釋中初.根放逸釋。所護中初文.苦因謂集業.苦果謂惑報。依淨戒者.即躡前文.對經初句。三昧方便等.即指當科.對經次句。又淨戒攝念.即下戒念護.三昧方便.即下智護。
△丑二簡辨。
何故但說五根.示現色非色別故。復示意根中.有五根二種對治故。云何二種.一者動念對治故。二者不動念對治故。
次科初句徵.以經中前文.但說五根.別簡意根在後.而不合明.故須辨釋。示下釋通.有二義。五根是色法.意屬心法.故云非色。欲彰二別.故特分之。二復示下.謂五根是別.互不相通.意根是總.通緣非礙。相續過去.二種五塵.皆意所緣.則顯意中.通攝五根。總別既殊.對治各異.故不可合。所以下.分二種治法。動念對治.即當科戒念智護.治根苦也。不動念對治.即後科三種三昧.治欲苦也。
遺教經論住法記(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