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二隨釋三.庚一治瞋恚障.庚二治憍慢障.庚三治諂曲障。 初中二.辛一舉經.辛二釋義。 今初
經曰.汝等比丘.若有人來節節支解.當自攝心.無令瞋恨。亦當護口.勿出惡言。若縱恚心.則自妨道.失功德利。忍之為德.持戒苦行所不能及。能行忍者.乃可名為有力大人。若其不能歡喜忍受惡罵之毒如飲甘露者.不名入道智慧人也。所以者何。瞋恚之害.破諸善法.壞好名聞。今世後世.人不喜見。當知瞋心.甚於猛火。常當防護.無令得入。劫功德賊.無過瞋恚。白衣受欲.非行道人.無法自制.瞋猶可恕。出家行道.無欲之人.而懷瞋恚.甚不可也。譬如清冷雲中.霹靂起火.非所應也。
△辛二釋義二.壬一總標.壬二牒釋。 今初
論曰.是中初障對治者.瞋恚煩惱障對治故。示現堪忍道故。
初段總標中.瞋恚是障.忍是對治。堪謂智力堪任.忍即抑忍苦受。眾聖所行.故云道也。
△壬二牒釋四.癸一示行安苦道.癸二顯示安樂道.癸三明過患常護.癸四世出世間法相違。 初中三.子一明對治.子二示障法.子三顯行勝。 今初
修行菩薩.住堪忍地中.能忍種種諸苦惱故。無輕重對治故。如經.汝等比丘.若有人來節節支解.當自攝心.無令瞋恨故。此示幻化法身成就故。又復口行清淨.常作軟語故。如經.亦當護口.勿出惡言故。
牒釋安苦道中.初文修行菩薩.通命末代。住堪忍地者.有云初地.或云地前三賢。雖依教相.分辨地位.然經言支解.蓋舉深況淺。論云忍地.乃引聖勵凡.使未修者學修.已修者進益。豈得推功上位.抑絕來蒙。今謂但能行忍.雖是凡夫.亦得名為住堪忍地。種種苦者.惡言毀辱.刀杖打害.以至支解.猶須忍之.而無所簡。故云無輕重對治也。經云節解.節即是段.支謂支分。此下點意。示幻化者.謂觀身虛偽.知苦從緣.無所惱故。法身成就者.謂攝心無瞋.清淨平等故。又復等者.以支解不動.是身業攝。心即意業。心既無瞋.口亦須護。故下云三業淨也。
△子二示障法。
復說自他利道德障法故。如經.若縱恚心.則自妨道.失功德利故。
次科。道德二字.對上自他二利。瞋障自利.對下則自妨道。復障利他.對下失功德利。瞋是本惑.能障聖道.又復違生.障於化導。
△子三顯行勝。
顯示功德智慧.二種心行淨故。校量勝諸眷屬行故。如經.忍之為德.持戒苦行所不能及故。於中行者.三昧功德.苦對治故。三種業清淨.及校量勝相.示行安苦道應知。
三中初牒釋。功德即他利.智慧即自行。反上二障.故云行淨。忍辱持戒俱是苦行。但戒禁情欲.非對違惱.不及於忍。以其同類.故名眷屬。於中下總示前科.以顯功勝。三昧即觀身知苦等。三昧為能治.苦即所治.故云苦對治。安忍眾苦.故云安苦道。或可懸對後文.揀異治苦。淨業是事行.對下真如是理觀。對事止息.名安苦道.即生滅法門。觀理空寂.名安樂道.是無生法門。約位則前淺而後深.據行則由事而造理。更欲委明.恐煩且止。
△癸二顯示安樂道二.子一釋堪忍.子二釋不堪忍。 今初
次說真如觀清淨.顯示安樂道故。成就觀智.大人力故。如經.能行忍者.乃可名為有力大人故。
安樂道中.初文。真謂體離虛妄.如則性非差別。智冥此理.迥絕塵勞.故言清淨。成就觀智.謂有力也。丈夫即大人也。南山云.丈夫者.建心慕遠.清節不群.卓然風霜.不改其操。鏗然憂喜.未達其心。方名丈夫.堪為釋子。必逐世浮沈.任情喜怒.則志同兒女.豈號大人。下文所謂.不名入道智慧人也。
△子二釋不堪忍二.丑一通示.丑二牒釋。 今初
又顯示.不入丈夫力成就者.無智慧觀故。依相違顯勝應知。如經.若其不能歡喜忍受.乃至智慧人也故。
次科通示中.此示不忍.顯上能忍.故云依相違等。
△丑二牒釋。
是中不歡喜者.無信入觀故。惡罵之毒者.示無生法門相中.不如法受故。甘露者.示無生法自體相.相似法故。於中道者.示智慧自體故。
牒釋中.初釋不歡喜。無信入者.若信忍德.則喜修故。次釋惡罵。諸法體寂.本自無生.迷惑不了.妄分善惡.謂言惡罵。故云不如法受也。示無生自體者.由此法勝.如天甘露.味中最上故。於下釋入道。由慧入道.道為慧本.故云自體。此並順釋.反顯不能。
遺教經論住法記(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