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敘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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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示相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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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正示
▲事鈔云『言戒法者。語法而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 資持釋云『示相中,初標示。直下正明。法雖兩通,不能委辯,但從聖論,故云直也。軌成者示法義也。出離道者聖所證也。要下出從聖所以。然此但示法之功力,文不明指何者是法,意令學者思而得之。』
△事鈔續云『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 資持釋云『彰名中,初二句躡前。今下正示。已成者初果已上所修三學名聖道故。今雖在凡亦名聖法,因中果號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業疏云『問,人皆知受,所受是何。 答。相傳解云,受名聖法。由此法故,奉敬守護,淨如明珠,能為聖道作基址故』 濟緣釋云『受者雖多,而不自知所受之體。欲警學者,故發是問。 答中。云相傳者承古所解。舉果目因,以其能通聖道故,復令受者不自輕故』(見業疏記卷十五)
第二項 雜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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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化制
(化制者,化教制教。制教亦云行教。戒疏攝教分齊中雖以行教與制教別列,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行制二名互用,義蓋可通。 又戒疏雖局取三輪,但此外鈔疏及記中皆以化行或化制而分二教。資持云,如戒疏中或約三輪或約化行或約化制或約制聽彼取三輪,今用化行,隨時用與,未須和會)
▲業疏云『自古詳教,咸分兩途。化教則通被道俗,專開信解之門。行教則局據出家,唯明修奉之務。』 濟緣釋云『就文二教對明兩別。道俗出家被機異也。信解修奉立法異也。戒疏云。何名化教,開演化導,令識邪正,教本化人令開慧解,本非對過而立斯教。言行教者,起必因過,隨過制約,言唯持犯,事通止作,戒律一宗局斯教矣。』
▲濟緣云『十善五停四弘六度一切觀行,並化教業。毗尼所詮開遮輕重一切律藏,並制教業。化據理性,理有順違。制就教法,教有持犯。』(已上皆見業疏記卷一)
▲資持云『一代時教,總歸化行。開其信解,用捨任緣,故名化教。制其修奉,違反有過,名為行教。』
(鈔疏及記,簡別化制二教之文屢見,其義大同,未能具錄。今就上文,列表於後,以示兩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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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持云『問,五八二戒既是戒制,應是行攝。答。化教所攝』(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
(南山律中,以十戒具戒屬制教,五戒八戒屬化教。今案,五戒八戒與常途之化教異。正屬化教,義當制教義雖通制,而教終局化猶如四分律宗,正屬小乘,義當大乘。義雖通大,而教終局小也。〔此意於宗體篇中屢明〕 所以謂五戒等義當制教者。如業疏云,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隨立一相攝修皆盡,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於後歸戒儀軌章首,具錄此疏文及濟緣釋義,宜檢尋之。〕文據甚明,蓋無可疑)
第二支 戒善
▲業疏云『問,一切善作盡是戒否。答。律儀所攝善作名戒。自餘十業,但單稱善,不名為戒。』 濟緣釋云『戒有二義,一有本期誓,二徧該生境餘善反之,故不名戒。』(見業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宜作四句。一者善而非戒,謂十中後三是也。律不制單心犯也。 二戒而不善,即惡律儀。 三亦善亦戒,十善之中前七支也。以不要期直爾修行故名善也,反此策勵故名戒也。 四俱非者,身口無記。』 資持釋云『初句。後三者即貪瞋邪見。化教所禁故名善,律所不制故非戒。四分重緣相同十業可入戒收,若約菩薩十善俱戒,如是知之 第三句中,初示相。以下雙釋。不要期者顯示世善無願體也。反此者謂有要期受體,然後如體而修。』(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三支 遮性
▲戒疏云『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以義收之,大分為二。』
△戒疏續云『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 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 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 行宗釋云『初釋性義。性即是體。違理之惡從心而起,不由制有,故云無論等。 是下合戒義。初敘須制。 故下明立制。於本業上復增制罪,故云因制。應知性戒之言即業制雙舉也。』
△戒疏續云『言遮惡者。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 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 行宗釋云『初示反前性惡。 自下明因制成犯。塵染更深者多違犯故。妨道招譏亦即自他兩失。』
△戒疏又云『性罪三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制三能妨道業。遮罪具二,體非違理,故名為遮。』(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五)
(上明遮性二意,若約五八戒言,前四屬性,酒等為遮。性惡可知。遮惡如業疏引俱舍文略明,今錄於下。)
▲業疏云『俱舍論云。由飲酒故,即便忘失是事非事念也。離莊嚴者,謂非舊莊嚴也。若常所用莊嚴,不生極醉亂心也。若用高勝臥處及歌舞音樂,隨行一事,破戒不遠也。若依時食,離先所習非時食也。憶持八戒,即起厭離隨助之心。若無第八,此二不生也。』 濟緣釋云『酒能亂性,不辨是非,容犯諸戒故。非舊莊嚴,謂華瓔等俗中常習是舊莊嚴,今並離之但存常所服用故云非也。高牀長慢,樂音動情,皆近破戒。依時食者即不過中。憶八戒者無他念故即滅惡也,起厭離者不樂世緣即生善也。若不節食飽腹嗜味故二心不生也。』(見業疏記卷十)
第二節 略辨教體
▲資持云『夫教者以詮表為功,隨機為用。雖廣開戶牖而軌度無差,雖剋定楷模而攝生斯盡。圓音隨應,情慮難求。且依業疏三宗,以示一家處判。然教由體立,體即教源。故須約體用分教相。 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明體則同歸色聚,隨行則但防七支,形身口色成遠方便,此即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假名宗,即今所承曇無德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非,隨戒則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此名過分小乘教也。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是識藏熏種,隨行即同三聚圓修,微縱妄心即成業行,此名終窮大乘教也。 然今四分正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通之義故終會圓乘是則大小通塞假實淺深,一代雄詮歷然可見。』(見事鈔記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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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疏三宗,為南山律中之樞要。資持所舉三宗之受體與隨行,文簡義廣,初學難解。今撮錄諸文,略釋如下。)
(受體者,受戒時所發之業體。 同歸色聚者,通指實法宗之作戒及無作戒二體俱色。 強號二非者,別指假名宗之無作戒以非色非心為體。 識藏熏種者,別指圓教宗之無作戒以善種子為體。 已上三宗受體之義,於後戒體門廣明。)
(隨行者,既受戒已,憶持防護。 但防七支者,即十業中之前七,殺盜婬妄言兩舌惡口綺語也。多宗,唯具戒防七支,五戒八戒等但防前四支。若成宗,五戒八戒等亦防七支。 形身口色成遠方便者,多宗結犯不約心論,遠方便罪亦須動色成犯。 相同十業,重緣思覺即入犯科者。成宗雖同大乘通於十業,但大乘約瞥爾,此約重緣,故有深淺不同。瞥爾者,即獨頭心念,下云微縱妄心即成業行是也。重緣者,謂後念還追前事。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 已上多宗成宗隨行之義,於後持犯篇持犯總義門成就章廣明。)
(三聚之義,於後五戒依境發心支釋。 圓修之義,於後戒體門圓教宗中委明。)
▲芝苑云『一代聖教不過大小,人理教行一一不同。然須略識淺深之相。且就一家,約本受體則分三位。一者十誦多宗,名當分小乘教也。二者四分成實,正小兼大,名過分小乘教。三者圓教,全是大乘。今正依成實,旁用多宗,終歸圓教。蓋取涅槃顯性談常重扶之意。 學者臨文,無宜混濫。良由以小望大則大小懸殊,以大攝小則小無不大故事鈔引勝鬘經智度論並以聲聞毗尼即大乘學,又戒疏所引大集經中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又引無量義經云法水一也江河井池分其異耳。今宗準此諸意,並以圓意用通律乘 如昔光師直以四分判屬大乘,太為浮漫。近世相承以為至說,此全不曉大小分齊。或有不許分通,專判為小,此又不了假實兩宗教之優劣。過猶不及,此之謂也。』(見芝苑遺編卷一)
(如昔光師者,即北齊慧光律師。)
第三節 顯知由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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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聖道本基
▲戒疏云『斯乃大聖降臨,創開化本。將欲拯拔諸有,同登彼岸。為道制戒,本非世福』 行宗釋云『為道者通而為語即指三乘。推佛本意,下至翻邪,終為一實而作前引況經開會,殊途同歸涅槃重扶,無非顯性今明為道,專指佛乘,止息化城終非本意。故知化本尚非二乘,豈為世福而立斯戒。』
(翻邪者,翻邪三歸,即但受三歸依也。)
△戒疏續云『然煩惑難清,要由方便,致設三學用為治元。故成論云,戒如捉賊,定縛慧殺。三行相因,斯須攝濟。 故初行者務先學戒,檢策非違三業清淨,正定正慧自然而立』 行宗釋云『欲明三學開設之致,此略敘之,則文無所壅。夫一切眾生,本來皆具真精妙性。性之為體,唯寂唯照。一迷此性,乃昏乃散。翻號無明,積成煩惑,計有人我,隨境發毒。鼓身口意,造生死業。流轉諸趣,億劫無窮。大覺慈哀,將令離苦,察病設藥,對分三種。內心昏動對立定慧,身口非違對立淨戒聖教雖多不越三學,三學所立唯依色心論其起也則從本以發枝,用其治也則先粗而後細。首先制戒,意在於斯譬夫濁水,風激波騰。風波未息,欲得清澄無有是處。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 煩即昏濁,惑謂亂動。三毒結使劫掠善財,喻之如賊。三行相因謂次第而生。斯須攝濟謂不可相離。』(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一)
▲資持云『五分功德以戒為初,無上菩提以戒為本安有棄戒別求聖道智論所謂無翅欲飛,無船欲渡。聖言深勉,可不信乎』(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二項 戒有大用
▲事鈔云『夫三寶所以隆安,九道所以師訓,諸行之歸憑,賢聖之依止者必宗於戒』 資持釋云『初句住持義,次句軌物義,三發趣義,四本基義。此之四句攝盡戒功 文敘功能而首標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見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舉。』(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三項 略解名義
▲事鈔云『依彼梵本具立三名。初言毗尼,此翻為律。二言尸羅,此翻為戒。三言波羅提木叉,此云處處解脫。 顯三次第,即是一化始終律則據教。教不孤起,必詮行相,戒則因之而立。戒不虛因,必有果克,故解脫絕縛最在其終。』 資持釋云『一化始終者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門次第皆爾。』
△事鈔續云『次明其義。初云律者法也。謂犯不犯輕重等法,並律所明,即教詮也。 二者戒義。戒者性也,性通善惡,故惡律儀類亦通周。若此立名,戒當禁也。 三解脫義者。近而彰名隨分果也,謂身口七非犯緣非一,各各防護,隨相解脫。遠取戒德因戒克聖,望彼絕累由遵戒本。』 資持釋云『初釋律義中二,上句訓字。法以楷定為義。謂下釋義。一切戒本大分為二前明犯相後明不犯,犯中復二即輕與重,四義攝盡毗尼大藏。就輕重中復有因果闕緣開制之異故云等也。顯示律名從教而立故云並律等。 次釋戒義中。戒以性名,性通三性,且論善惡互不相容各得禁義。惡律儀亦名惡戒,屠兒獵師旃陀羅輩常行殺害,名受惡戒持惡律儀。 三釋解脫中,約近遠兩義釋之。近中,言隨分者顯非頓脫,即處處義也。次遠義者,此以凡地所受望後聖果故云遠取,即前聖道本基義故云因戒等。聖總三乘。累該五住。 問,近遠兩釋何以分之。答。此有多異。一近約止業,遠望除惑。二近是凡地,遠即聖道。三近是就因,遠即從果。四近是漸防,遠即頓破。』(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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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優劣有異
▲資持云『優劣中。優即勝也。前後並單論別脫,此兼道定,還欲對顯別脫功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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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鈔云『婆論云。木叉戒佛在世有,希現故勝。禪無漏戒一切時有。 二木叉通情非情,寬故言勝。餘二局情,狹故不如。 三木叉從慈心發故勝,能為佛道作因。 四木叉戒者被及七眾。紹續三乘三寶三道,住持功強。餘二無能故劣。 五木叉戒者唯佛弟子有。餘禪戒者外道亦有。』 資持釋云『多論五種,初時二境三心四功五人。 初時希常者。以木叉須佛出世,制方有故。餘二縱非佛出,亦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 二境中。木叉遮性通禁。餘二但止性惡。 三約心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論云,禪無漏戒不以慈心得,謂從智得。此專自利,即二乘心,劣可知也。 四明功有二。一攝生廣,被七眾故。二住持勝,紹續等故。住持中三種並以紹續字貫之,初所乘法,二即所住境,三謂所成果。 五約人中。外道無無漏戒,故但舉禪戒耳,以彼亦得無色定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第五項 重受通塞
▲資持云『重受中。意令行者審己所受,更求增勝故也』
▲事鈔云『依薩婆多宗,戒不重發,亦不重受。依本常定。』 資持釋云『言不重發者。彼云,木叉戒者無有重得,若微品心受得五戒,後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更無增勝,於後五戒乃得增耳。 不重受者。彼計一受即定。既不重發,更受不增,故不立也。』
△事鈔又云『成論云。有人言,波羅提木叉有重發否。答云。一日之中受七善律儀,隨得道處更得律儀。而本得不失,勝者受名。其七善者謂五戒八戒十戒具戒禪戒定戒道共戒也。』 資持釋云『成宗開重受。本得不失者從前體增為後體故。勝者受名從後彰名,前名沒故。 成論離禪定為二戒,色無色別故。多宗合為一,俱不動業故。 問,重發重受如何分別。答。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 若爾,論明重發,那見重受。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以彼重受一體發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五)
▲芝苑云『夫戒者,截苦海之舟航,發萬善之端緒,三乘聖賢之所尊敬,歷代祖師之所傳通。但受之者心有明昧,學有精粗,而不能一揆故有初受者焉,重增者焉律明發心則有三品。一者唯期脫苦,專求自利,名為下品,此二乘心也。二者為物解疑,自他兼濟,名為中品,此小菩薩心也。三者忘己利生,福智雙運,了達本性,求佛菩提,名為上品,此大菩薩心也。審知初受但發中下,佛開重增,轉為上品此所謂增戒也。』(見芝苑遺編補遺)
(上來戒法中第一章通敘戒法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