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戒體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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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能領心相
▲事鈔云『戒體者。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能領之心相』 資持釋云『初標指彼此。所發即無作。相謂心之相狀。』
△事鈔續云『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 以己要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冥會前法 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為戒體』 資持釋云『二正示心相三,初二句示戒量。法界者十界依正也。塵沙者喻其多也。二諦者佛所立教也。此謂約境顯戒故云等法。 以己下二正明心相。初句立誓盡一形壽。 次句通包禮敬陳詞身口二業。 善下明屏絕妄念。 測下明心法相應。測思者成業之本,得戒之因,三品心中隨發何等。明慧者反照心境如理稱教,而非倒想妄緣前境。上明用心。下明合法。由上起心必須徧緣塵沙等境,法從境制量亦普周,心隨法生法廣心徧,心法相應函蓋相稱故云冥會。法猶在境,以心對望故云前法。下云彼法義亦同然。 以此下三明納體又三,初二句躡上冥會。 於下明法隨心起。法是無情,由心緣故還即隨心,故三法納體之時初動於境次集於空後入於心,法依心故名為法體。 領下示體所在。若據當分,體是非心,不顯所依,體與心異。今言在心乃取圓意,即指藏識為所依處。』
▲資持云『問,何不直示無作,而明心相者。答。能領之心,發體正要獨茲曲示,餘並無文若乃考得法之元由,決所受之成否苟迷此旨,餘復何言或無記妄緣,或泛爾餘善一生罔象,畢世遲疑無戒滿洲,聖言有旨故茲提示,義不徒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三)
第二節 所發業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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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辨體多少
▲事鈔云『問,別脫之戒可有幾種。 答。論體約境實乃無量。戒本防惡,惡緣多故發戒亦多。故善生云,眾生無量,戒亦無量等。 今以義推,要唯二種,作及無作。二戒通收,無境不盡』 資持釋云『答中,初約境示量。 今下舉要統收。今正明體,此二為要,故偏舉之。通收盡者由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言境者欲明徧境之法皆歸二戒故』(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二項 立兩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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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立兩所以
▲事鈔云『問曰,何不立一,及以三種。』 資持釋云『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有作俱無作二法同時,宜應更立一合,次前為三。』
△事鈔續云『答。若單立作,作休謝往不能防非,又不可常作。故須無作長時防非 若單立無作,則起無所從,不可孤發。要賴作生 二法相藉,不得立一。』 資持釋云『初答不立一中,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 次若單下明無作須作。 二下結示。』
△事鈔續云『何為不三。但由體相道理相違。一作無作別,二心非心別。性不可合,但得立二。 若就所防,隨境無量。』 資持釋云『次答不立三中。作無作別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 若下釋疑。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故特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二支 并解名義
▲事鈔云『問曰,既知二戒,請解其名。』 資持釋云『結前生後,總問三名。』
(三名者,作及無作是別名,戒即通名,共為三也。)
△事鈔續云『答云。所言作者。如陶家輪動轉之時,名之為作。 故雜心云。作者,身,動身方便。』 資持釋云『作即方便構造為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為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喻焉。 四大質體名報色,從緣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木喻報質,輪動喻方便,即名其動以為作耳 故下引證。身及動身對喻可解。』
△事鈔續云『言無作者。一發續現,始末恆有,四心三性,不藉緣辦 故雜心云,身動滅已,與餘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 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名無作。』 資持釋云『一發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三法竟第一剎那與作俱圓,是體發也。作戒既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絕,故云續現。 始即上句一發之時。末即是終,謂命終捨也,雖通四捨且約常途故餘三不舉。此句明業體久長也。 四心者通舉四陰。三性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此句顯非心也。 下句正示無作義也。 若翻對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緣構也 故下引證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俱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 成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發也。生罪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舉無記,等取餘心。』
(一發續現等文,初學難解。今據後第五項先後相生文義,列表如下。以資參考。 今文云無作者,即表中所謂形俱無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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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捨者,見後戒行門因示捨戒章。 四心三性顯非心者,參閱下依論出體無作體中,又復意無戒律儀之釋文。)
△事鈔續云『云何名戒。戒禁惡法。 故涅槃云,戒者直是遮制一切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 資持釋云『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俱斷惡故。 故下引證。遮制即禁斷義。』(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三項 依論出體
▲濟緣云『此門陳體,且依二宗所計至後正義三宗分別,始是今師正出體相』(見業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二論不同。今依本宗約成論以釋。』 資持釋云『二論即指多成。 然今鈔中依宗明體,指略多宗。恐後學至文壅滯,故須略示。業疏廣列六位分別,今但撮要引而示之。 初明二戒並是有為,非三無為。由假緣構造,四相所為故。(此有為無為分別 三無為者,虛空擇滅非擇滅也。四相即生住異滅。) 二諸有為法總為三聚,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心聚。二戒並色,非餘二聚。(此有為中三聚分別) 三色有十一,總括為三。一可見有對色(即色塵也)二不可見有對色(五根四塵)三不可見無對色。(即法塵少分 法塵有二。一心法,謂諸心數法。二非心法,過去色法,無作即此色所收。) 今作戒者,身作即初色,口作即第二色中聲塵。身口無作並第三色。(此色聚中三色分別) 四色中又有二,一本報色謂四大也二方便色謂運動造作。作戒非本報,是方便。無作非二色。(此身口色中二色分別) 五作戒是善色聲,非惡無記。無作戒體是善可知。(此方便中三性分別) 六作業始終皆得為戒,不同餘善。無作當體是戒,非此所論。(此就善中唯約作戒始終分別) 已上六位,顯示彼宗二戒俱色作色即是色聲兩塵,無作色者法入中攝名為假色』(見事鈔記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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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作戒體
▲事鈔云『先明作戒體。 論云。用身口業思為體 論其身口,乃是造善惡之具』 資持釋云『言作者始於壇場,終三法竟第一剎那已前,三業營為方便構造者是。 引論又二,上句正出體。身口業思者。謂行來跪禮是身作也,陳詞乞戒即口作也。立志要期,希法緣境,心徹始終,統於身口,故名身口業思即此業思是作之體 論其下示兼緣意。言造具者顯示身口自無功用,推歸心故如世造物,百工之器自不能成,必由人用,比擬可知。 問,業疏初解色心為體,此何異耶。答。身口即色,業思即心,故無異也。鈔從顯要,令易解耳。』
△事鈔續云『所以者何。如人無心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為體』 資持釋云『以犯例受者,善惡雖殊,發業義一故。如律,心疑想差不至果本。又不犯中者,擲刀杖瓦木誤著而死,扶抱病人往來致死,一切無害心皆不犯。此雖動色,但由無心故不成業』
△事鈔續云『文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資持釋云『引證即是成論。初二句推末歸本,下二句明捨本無末。 問,今論作體,為是心王為意思耶。答。前云業思,何須疑問。若觀論文三業皆心離心無思之語,似指心王。然而王數,體用以分。由體起用,用即是體。今論作業,就用為言故業疏云,言心未必是思,言思其必是心。宜細詳之。』
△事鈔續云『若指色為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性。』 資持釋云『此對破有宗。五根五塵四大為十四色。』(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第二支 無作戒體
▲事鈔云『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為體』 資持釋云『非色非心者此即成論第三聚名,亦號不相應聚,此聚有十七法,無作即其一也。良由無作體是非二,故入此收。即以聚名用目其體』(見事鈔記卷十六)
▲業疏云『言非色者。既為心起,豈塵大成,故言非色 五義來證。一色有形相方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異,三色可惱壞,四色是質礙,五色為五識心所得。無作俱無此義,故不名色。』 濟緣釋云『釋非色中二,初約能造對簡。塵即五塵,大即四大,二並是色。非彼所成,明非色法。 五下次約色義反證。即上塵大具此五義。無作不爾,一非形方,二無差異,三不可惱壞,四非礙,五非對。十四種如前。二十種即顯色十二(青黃赤白光影明暗煙雲塵霧。此局無記。)形色有八。(長短高下方圓斜正。此通三性。)惱壞者論云是色若壞即生憂惱,又云有情有惱無情有壞。五識心即眼耳等五識。所得即五塵也。』
△業疏續云『言非心者。體非緣知 五義來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 濟緣釋云『釋非心中二,初句對簡。謂無作業,體非覺知,不能緣慮,與心體異,故號非心。 五下反證。心具五義。無作反之。初非慮知,即是上義。二謂頑善,無有愚智迷悟之異,故無明暗。三唯是善,非惡無記。四唯一定,故無廣略。謂意根為略,四心六識乃至心數則為廣也。五是三業造起,故非報法。』
▲業疏云『故成實云。如經中說,精進感壽長,福多受天樂。 若但善心,何能感多福。何以故,不能常有善心故。』 濟緣釋云『引成論文二,初證非心又二,初引初段。經文論家自引。精進是作,壽長是現報。福多謂無作增長,天樂是生報。 若下論家顯示經意。人心不定,豈能常善。此顯無作一發已後,任運增多,不假心作,即非心義』
△業疏續云『又復意,無戒律儀。所以者何。若人在三性心時,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 以無作由作生。今行不善心,何得兼起作又發無作也。 由此業體是非色心。故雖行惡,本所作業無有漏失。』 濟緣釋云『二引後段中二,初引論。謂意思中無有戒體,顯是非心三性心者謂餘善心及惡無記。爾時無有作者謂意入餘性無有造作卻名持戒,即知無作任運常存故名持戒。 以下疏家委釋又二,初釋爾時無有作義。 由下次釋三性名持戒義。』
△業疏續云『故彼問曰,若無作是色相有何咎。 答。色等五塵非罪福性,不以色性為無作也。又如佛說色是惱壞相,無作非惱壞相,不可得故,不可名色。』 濟緣釋云『二證非色中又二,初引前問答。 答中。若立為色有二種過,一非罪福性,二是可惱壞。如五塵四大具有惱害損壞之義。』
△業疏續云『問,無作為身口業,身口業性即是色也。 答。言無作者,但名身口業,實非身口所作。以因身口意業生故,說為身口業性。 又無作亦從意生,如何說為色性。如無色界亦有無作,可名色耶。』 濟緣釋云『二引後問答,問中。身口是色,業性亦應是色。 答中二,初正名義。實非身口作者以三性時無有作故。因身口意生者謂從本作得名故。 又下次彰非色有二,初約能造詰其所發,如下二約空報質其因業。』(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五)
(上引成論四段連續,科文未易分辨。今別錄科表如下,以備對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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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顯立正義
(是項最為精要學者宜致力窮研)
▲資持云『上且依論而示,克論體相未甚精詳至於業疏方陳正義乃有三宗』(見事鈔記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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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疏云『夫戒體者何耶。所謂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然後依體起用,防遏緣非 今論此法,三宗分別』 濟緣釋云『初略示體貌。納是能受心,聖法即所受戒。能所相冥,心法和合,而成於業。攬法為業,為道基本,故名戒體。體充正報,心為總主,故云心胸。初受則心為能納法為所納,受已則法為能依心是所依依體起用即隨行也。 今下次標宗別釋。』(見業疏記卷十六)
第一支 實法宗
▲業疏云『如薩婆多二戒同色者。』 濟緣釋云『薩婆多者以計標宗,雜心俱舍毗曇並同此見。』
△業疏續云『彼宗明法各有繫用。戒體所起依身口成,隨具辦業,通判為色。 業即戒體能持能損。 既是善法分成記用,感生集業其行在隨。 論斯戒體願訖形俱,相從說為善性記業,以能起隨生後行故。』 濟緣釋云『初依宗示體中四,初至為色敘彼所計。各有繫用即三界繫。欲界粗段四大,色界清淨四大,所造之業所感之果皆是色法。無色界天非四大造則無有色,但無四大造色,不妨彼天亦有果色。隨具辦業具即身口。能造是色,所起亦色,教與無教二法同聚,故云通判為色。 業即下二句次示色義。由無教體持則肥充,犯則羸損,有增損義,故立為色。 既下三明業性。本報無記,從善惡緣方便轉現,戒是善法,教無教體二並善色。既不推心造,故云分成記用。力用既弱,不能感果,故推隨行能生集業。謂招生之業,體是集因,故云集業。 論下四結示體相。願訖即作謝。形俱謂無作至於終身。望後隨行得名善記故曰相從。是則由教生無教,無教起隨行,隨行能生集業,集行招來報。』
△業疏續云『如律明業,天眼所見善色惡色善趣惡趣,隨所造行如實知之 以斯文證,正明業體是色法也』 濟緣釋云『二引律顯正中二,初引文。 以下次取證。若此明色,乃佛本懷諸論爭分,未窮斯意況弘論者,罔測可知』
△業疏續云『如上引色,或約諸塵,此從緣說。或約無對,此從對說。 雖多引明用顯業色。然此色體與中陰同,微細難知唯天眼見,見有相貌善惡歷然豈約塵對用通色性 諸師橫判分別所由,考其業量意言如此。』 濟緣釋云『三斥前諸說中三,初牒前所立。或約諸塵謂無作假色判歸法入,即是法塵。此對作戒色聲二塵,故云此從緣說,緣即作戒。或約無對謂無作體是不可見無對。即翻作戒二種有對,故云此從對說。 雖下次斥其不達。仍舉中陰例顯業色,無色天報類亦同之。如來由此說業為色,諸師不曉立義強分,故云豈約塵對等。 諸下三結其妄判。即上六位分別。』(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第二支 假名宗
▲業疏云『二依成實當宗,分作與無作位體別者。』 濟緣釋云『言當宗者對前非正學宗故。位體別者對前二種體同故。』
△業疏續云『由此宗中分通大乘,業由心起,故勝前計 分心成色,色是依報,心是正因,故明作戒色心為體。是則兼緣顯正相從明體。 由作初起,必假色心。無作後發,異於前緣,故強目之非色心耳』 濟緣釋云『初由宗通示中二,初敘宗勝。 分下示體相二,初明作體。分心成色若論成法則內外色報率由心造,若約成業則身口動作皆但是心。色是依報等者若內外相望則國土為依四生為正,若因果相望則色報為依心識為正。兼緣即依報之色,顯正即正因之心,此明二法不相捨離故曰相從。 由下次辨無作。反作為名,不由色心造作,故異前緣。法體雖有而非色心,無由名狀,且用二非以目其體,故云強也。』
△業疏續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 還熏本心,有能有用 心道冥昧,止可名通,故約色心窮出體性各以五義求之不得,不知何目,強號非二』 濟緣釋云『二約義考體中二,初正示體相二,初正示業體。上二句推發生之始。言由心者即第六識意思所造。 下二句示生已之功。六復熏六故云還熏,發體之心故云本心。若論始起,則心為能生,體是所生若約熏習,則體為能熏,心為所熏心與業體互為能所有能有用能謂發起後行,用即防遏緣非。 心道下推本所立。心無形貌故曰冥昧。但有名字故曰止可名通。本唯心造,心冥色顯所以兼之。欲彰業體是彼所造故云窮出體性。即此乃是示體之處恐亂宗旨,不欲指破學者思之如前色心各有五義,無作並無,故號非二。此明小教不可直示,且附權意別彰異名,故云強目。 問,兩云強目,是何教意。答。若據本教,翻作為名。今取通意,識達體貌,即知二非附權而立,故云強耳』
△業疏續云『問。如正義論,熏本識藏,此是種子能為後習。何得說為形終戒謝。 答。種由思生要期是願 願約盡形,形終戒謝行隨願起,功用超前,功由心生,隨心無絕 故偏就行,能起後習不約虛願,來招樂果』 濟緣釋云『二問答釋疑中。此問所來,由後圓教決此二非以為識種,識既常存,種則無滅,即違今宗命終失義。故探取後文為難,以彰前後無違。 初四句牒後圓教文也。此是者指上二非也。下二句正難。且舉命終,義通四捨。 答中三,初二句總標。思即緣境之心。願謂剋期之誓。 願約下二別釋,初釋下句。願有始終,故有要期謝行下次釋上句。思無限齊,故種子不亡行即思心。行起願後故曰超前。 故下三雙結。上二句結上種存,下二句結上願謝。 問,此中後習,與前實法集業何異。答。彼明業為集因,此示種能熏習。委如下說。』(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第三支 圓教宗
▲業疏云『後約圓教明戒體者。』 濟緣釋云『三圓教中。前並小教,此是大乘,以大決小,不待受大,即圓頓義也前二偏計空有不均,今悟教權,名殊體一,色與非色莫不皆然,即圓融義也前既從權一期赴物,今此克實究竟顯示,即圓滿義也具此諸意,故名為圓。 問,二宗談體自足,何須別立圓教。答。兩宗出體,教限各殊。若唯依彼則辨體不明,若復不依則宗途紊亂故準二經別立一教,窮理盡性,究竟決了使夫學者修持有託,發趣知歸為諸有福田,紹眾聖因種興隆佛法,超越生死萬劫未聞,此生獲遇除茲一道,更無餘途若非究我祖乘,須信投心無地一生虛度,豈不誤哉嗚呼。 問,依何教義,立此教耶。答。下引法華涅槃二經為證法華開聲聞而作佛,涅槃扶小律以談常舍此二經,餘無此義。華嚴隔出,方等彈訶。是以梵網斥二乘為邪見學則有違,善戒指小法為方便不學成犯。二部之異,於此自明。』 芝苑云『問,此與天台圓教為同為異。答。理同說異。何名理同。以下疏中引法華文用法華意,立此圓體。但彼教統攝,此局一事。將此入彼,即彼妙行之中戒聖行也何名說異。今此為明戒體,直取佛意融前二宗。自得此談,非謂取彼。但名相濫。是故異也。』(見芝苑遺編卷一)
△業疏續云『戒是警意之緣也 以凡夫無始隨妄興業,動與妄會,無思返本 是以大聖樹戒警心不得隨妄,還淪生死』 濟緣釋云『初敘立教本致中二,初句標示。警意緣者此明一切諸戒皆我心業,世尊如業制法而警悟之,無別有戒眾生業無量故戒亦無量,業無盡故戒亦無盡當知二百五十三千八萬無量律儀非他法也 以下正釋。心為境轉故隨妄,心境相合故興業。習妄既久動便隨塵故與妄會,會即合也。淪歷長劫愈忘其本,本即自心,若非佛教何由思返。此敘眾生妄業無窮。 是下次敘如來因業立戒令息妄業。妄業已息苦果亦傾不淪生死,故能返本還悟自心也。』
△業疏續云『愚人謂異,就之起著。或依色心及非色心。 智知境緣本是心作 不妄緣境但唯一識,隨緣轉變有彼有此』 濟緣釋云『二根器差殊中二,初敘鈍者妄計。竊詳此文,正決當今所受之體前明細色已破有宗,今此唯決四分作無作耳。作戒心造,彼兼色故無作心種,彼謂非色心故此由佛世機悟有殊,致使滅後分宗各計。故涅槃云,我於經中或說為色諸比丘便說為色,或說非色諸比丘便云非色,皆由不解我意。(謂不知佛方便說故) 智下次敘利根易悟二,初明因教悟解。境即情與非情二諦等境,緣即隨境所制塵沙等法,二皆心作則一切唯心。 不下次明思惟觀察。既達唯心,則隨所動用不緣外境。攝心反照但見一識。識即心體,不守自性,隨染淨緣造黑白業,成善惡報,故有生佛依正十界差別,故云有彼此也。 無始不了,徧法界境造虛妄業,出沒生死是故如來如法界境,制無邊戒戒無別體,即虛妄業如婬盜等,豈別有戒縱妄成業,禁業名戒故事鈔云,未受已前惡徧法界,今欲進受翻前惡境並起善心,故戒發所因還徧法界。又善生中,眾生無邊大地無邊草木無量海水無邊虛空無際,戒亦同等。並此意也』
△業疏續云『欲了妄情 須知妄業 故作法受,還熏妄心 於本藏識,成善種子此戒體也』 濟緣釋云『三所受體中三,初約圓義以示體相。前明利根未受之前已發大解,此明修證先須稟戒文中有三,初句希求脫離。了猶盡也。妄情之言通含見思無明等惑。 次句反觀往業。無始慣習,積惡時深。雖達唯心,卒難調制。若非戒法,靜業無由。故云,佛所制戒如猿著鎖,如馬轡勒,如捉盜賊。截生死流,發定慧力。菩提基本,涅槃初門。所以三乘聖人並由斯跡。捨此修道,枉費時功卻步求前,終無所至矣 故下三如緣納法又二,初二句示作業。作法之言通收始終方便正受。熏妄心者假前勝境發動勝心,此心反妄即是真心,以真熏妄令妄不起。即如鈔云,以己要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慧,冥會前法。此即能熏,妄為所熏。此即作熏,猶如燒香熏諸穢氣也 下三句正明無作。由熏成業,業圓成種。種有力用,不假施造任運恆熏,妄種冥伏,妄念不起。此無作熏,猶如香盡餘氣常存也初句示所依處,亦是所熏也。次句顯能依體,亦即能熏也。善即簡惡。種子是喻。如世穀果皆有種子,略說十義一從眾緣生二體性各異三生性常存四任運滋長五含畜根條華葉等物六雖復含畜相不可得七遇時開綻八子果不差九展轉相續十出生倍多,無作具此故以比焉然種子名通,義須細簡。初約十界,四趣為惡,餘六是善。次就善中,人天有漏,四聖無漏。三就聖中,三乘是偏是權,唯佛是圓是實。今此戒種,文唯簡惡,若望人天是無漏種,若望偏權是圓實種。行者當知本所受體,即是一體三佛之種故薩遮尼犍云,如來功德莊嚴之身,以受戒為本,持戒為始。又法華云,佛種從緣起。即斯義也。下句結示正義所立唯此。 問,既發此體,後用受菩薩戒否。若不須受,即應約大判持犯耶。若云須受,則無作業為重發否。並須細求,不可相濫。』 芝苑云『天台疏云,不起而已,起則性無作假色。南山云,熏本藏識,成善種子,此為戒體。天台性之一字即能起因,無作假色即所發體。南山藏識即所依處,善種子即能依體。能起所依是本有之性,所發能依即今受之體若此出體,文據極明。能所歷然,體性不濫。則受納無疑,修持有託。』(見芝苑遺編卷二) 芝苑又云『經論所說菩薩戒自分二體。一當體體,即是戒體,與今善種不殊。二所依體,心性是也。然則心性但是戒體所依,實非戒體』(見芝苑遺編卷一)
△業疏續云『由有本種熏心 故力有常能牽後習起功用故,於諸過境能憶能持能防,隨心動用還熏本識,如是展轉能靜妄源 若不勤察,微縱妄心還熏本妄,更增深重』 濟緣釋云『二約隨行以明持犯中二,初明謹奉二,初句躡前受體。 故下正敘隨行三,初句明力。言有常者運運不息,生生常住故。次句明能。言後習者有其二別,一者習因徹至未來,二者習果即後三佛。今明起後且據因論。起下諸句明用。能憶謂時中不忘,能持謂執守不失,能防謂塵緣不侵由憶故持,由持故防,一心三用,無前無後隨心動用語該始終。熏本識者此隨行中熏,通作無作。展轉有四,一對境差別二起心前後三來報相續四入位階差。靜妄源者語通因果,準下修顯圓證三身,則究竟永盡故云靜也。 若下次明慢犯二,上二句反上三用。微縱即瞥爾念。下二句反上戒熏。 問,熏有幾種。答。初受作戒熏,熏成無作次則無作熏,熏起隨行三則隨中作無作熏,還資本體若論所熏,通熏心識』
△業疏續云『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用為法佛清淨心也 以妄覆真,不令明淨 故須修顯名法身佛』 濟緣釋云『三舉因果以細勸三,初攝律儀戒二攝善法戒三攝眾生戒。先知來意。眾生識體本自清淨,離諸塵染,由妄想故翻成煩惱。又復本來自在,具足方便智慧威神德用,由妄想故翻成結業。又復本來平等,無有彼此愛憎差別,由妄想故翻成生死。今欲反本,故立三誓一者斷惡誓,受攝律儀戒,修離染行,趣無作解脫門,復本清淨,證法身佛,名為斷德二者立修善誓,受攝善法戒,修方便行,趣空解脫門,復本自在,證報身佛,名為智德三者立度眾生誓,受攝眾生戒,修慈悲行,趣無相解脫門,復本平等,證應身佛,名為恩德然此三誓三戒三行三脫三佛三德,隨舉一誓,三誓具足乃至三身三德一一皆爾言有前後,理無各別如是心受即發圓體,如是心持即成圓行華嚴云,戒為無上菩提本。淨名云,能如此者是名奉律。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當須持戒等。皆此意也 初釋律儀戒又二,初標因果。即之一字,點小為大,乃是圓宗融會之意智論以八十誦即尸羅波羅蜜,勝鬘謂毗尼即大乘學,須得此意,可通彼文律儀禁惡,止業破惑徹至究竟。清淨心者即法身體。 以下次明所以二,初二句敘昔迷。不明淨者貪染所障,失本淨故。 次二句顯今悟。須修顯者稟戒破障即能顯之因,法身即所顯之果。』
△業疏續云『以妄覆真,絕於智用 故勤觀察,大智由生即攝善法名報身佛』 濟緣釋云『二攝善法戒二,初二句敘迷。絕智用者愚癡所障,遺本明故。 故下顯悟。勤觀察者修善破障,此即是因,報佛是果。』
△業疏續云『以妄覆真,妄緣憎愛,故有彼我生死輪轉 今返妄源,知生心起不妄違惱,將護前生是則名為攝眾生戒 生通無量,心護亦爾能熏藏本,為化身佛隨彼心起無往不應,猶如水月任機大小』 濟緣釋云『三攝眾生戒二,初敘迷。憎愛即障,忘本平等故。由有彼我分別,故受生死雜報。 今下顯悟二,初修因三,初二句開平等解。知生心起亦唯識變,彼我同體無高下故。次二句修平等行將護之言通含四弘誓四等心四攝行。是下二句結名。 生通下次感果三,初二句心境相應。次二句慈熏成果。次四句明隨緣起應。如水月者水喻機感,月喻垂應,月不入水,水不溷月,隨器大小波澄影現,慈善根力感應難思。』
(已上業疏文,由戒是警意之緣起,至此段止,共七段連續,科判繁雜。今別錄科表於下,以備對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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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因果以細勸中,濟緣於釋文之前先明來意。今依其文,列表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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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緣云『問,三聚三身為同為別。答。語異義一。隨舉一戒,三聚具足。隨舉一聚,互具亦然。故知初受圓發三誓,隨中奉持圓修三行,成因感果圓證三身。三誓即是三聚三身,三聚亦即三身三誓,三身亦即三誓三聚。心佛無差,因果不二。能如此者,始名圓戒,是波羅蜜,即究竟木叉也是知行人若發此心,若獲此體,當知即是三佛之種如何自輕,不加珍敬然雖三戒彼此互具,至於修奉恆用攝生,則能任運含攝一切,豈止餘聚耶 問,教有分齊,何須此示。答。為成本宗分通義故何以然耶。如善戒經,五十具等迭為方便,是故受五習十受十習具受具習大,故前三戒並名方便。假宗知權,不住方便符通深之部意,為稟大之先容所以鈔敘發心為成三聚,此明隨行次對三身。願行相扶,彼此交映。彼則期心後受,此乃即行前修方見圓宗深有來致 若爾,既顯分通,何須別立。答。義雖通大,教終局小,不可濫通。故須別立,隨意盡理,不亂宗途。請觀前明實宗無一心字,次述假宗無一種字,始見聖師深體權實自餘凡愚,未足擬義也。』
▲業疏云『此門略辨三宗戒體少異。由來涉言語矣。』 濟緣釋云『言略辨者示不盡故。言少異者若據教宗名義不濫,論其業體畢竟常同當知細色及以二非無非種子,但是如來隨宜異說耳涉言語者言其繁也。』
(由第四項顯立正義之初業疏云夫戒體者何耶,至此段由來涉言語矣,乃業疏歷示三宗之文。為南山撰述中最精湛者古今中外學者頗盛傳誦但以記文與疏釐會,分割間隔,致令疏文散碎,不能融合貫通。惟冀讀者別錄此文,合為一卷,時以誦持。庶可窺見此文精妙,俾不負律祖示導之聖意耳。)
▲業疏云『今識前緣,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矣 故經云,十方佛土唯有一乘,除佛方便假名字說。 既知此意。當護如命如浮囊也。故文云,我為弟子結戒已,寧死不犯。又如涅槃中羅剎之喻。』 濟緣釋云『初示所歸。識前緣者塵沙萬境,無邊制法,無始顛倒迷為外物故受輪轉。今知唯識,無有外塵。故正受時,徧緣法界,勇發三誓,翻昔三障,由心業力結成種子目為戒體應知能緣所緣,能發所發,能熏所熏,無非心性心無邊故體亦無邊,心無盡故戒亦無盡當知即是發菩提心,修大慈行,求無上果此名實道,此即大乘。三世如來,十方諸佛,示生唱滅,頓開漸誘,百千方便,無量法門,種種施為,莫不由此。故曰,雖說種種道,其實為佛乘。此即行人域心之處。 然而濁世障深,慣習難斷,初心怯懦,容退菩提。故須期生彌陀淨土況復圓宗三聚,即是上品三心。律儀斷惡即至誠心,攝善修智即是深心,攝生利物即迴向發願心既具三心,必登上品。得無生忍不待多生,成佛菩提了無退屈。此又行人究竟域心之處矣。 故下引證。即法華開顯文也。經云。我此九部法,隨順眾生說。入大乘為本。(十二部中九部屬小乘同歸一佛乘故)又云。聲聞若菩薩,聞我所說法,乃至於一偈,皆成佛無疑。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十方皆爾不獨釋迦)無二亦無三。(大小相對為二三乘相對為三)除佛方便說。但以假名字,引導於眾生,說佛智慧故。(餘乘修證因果色非色等皆方便假名耳) 既下勸修二,初句躡上開悟。由識前緣,若起毀犯,即是犯自心故,增妄業故,淪生死故,污佛種故,退菩提故,失功德利故大小經論廣勸奉持,雖不顯彰,聖意在此若不知此,得失尚微。既知此已,所獲既深,所失亦大理須謹攝,不可微縱 當下結勸奉持。命與浮囊世人所重,且舉為喻。諸經論說鵝珠草繫海板比丘皆忘生護戒,則壽命浮囊亦未足為重也文云即本律文。寧死不犯不啻命故。涅槃羅剎乞浮囊乃至塵許,菩薩不與,譬護小罪。』(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芝苑云『夫戒體者,律部之樞要,持犯之基本,返流之源始,發行之先導但由諸教沈隱,道理淵邃。是以九代傳教,間出英賢,雖各逞異途,而未聞旨決。逮於有唐,獨我祖師窮幽盡性,反覆前古,貶黜浮偽,剖判宗旨,斟酌義理,鼎示三宗。誠所謂會一化之教源,發羣迷之慧日者也 初多宗。作無作體二俱是色,可知。 二成宗。作戒色心為體,亦可知。無作以非色非心為體者。然非色非心止是攝法之聚名,實非體狀,遂令歷世妄說非一。今依疏文,即名考體,直是密談善種但以小宗,未即徑示,故外立名非色非心也。故疏云,考其業體本由心生,還熏本心有能有用,乃至云不知何目強號非二。細詳此文,未即言善種,而曰熏心有用密談之意,灼然可見應知此即考出非色非心之體耳 三圓教者。謂融會前宗,的指實義前宗兩體即善種子,(攬本從末)此善種子即前二體(攝末歸本)是則約此圓談,任名無在故疏云,於此一法,三宗分別。故知分別有三,體實不二 問,若言體唯是一,分別有三者。則前二宗中但有虛名,竟無實體耶。答。宗雖各計,體豈乖殊由彼謂異,強構他名應知多宗計種為色,成宗計種為非色心,但後圓教指出前二耳故疏云,愚人謂異,就之起著等。更以喻陳。如世美玉。或人無知謂玉為石,或名非石未能顯體,後人得實指破前二。若無玉體,何有不識。喻今三宗相似法也。 問,何因緣故名為善種。答。善則是法體,種是譬喻。謂塵沙戒法納本藏識,續起隨行,行能牽來果猶如穀子投入田中,芽生苗長,結實成穗相對無差。故得名也。』
△芝苑又云『所受法體,依羯磨疏三宗分別。 一者多宗。作無作戒二體俱色。身口方便相續善色聲,作戒體也。法入假色,無作體也。今祖師究體,乃謂善惡業性,天眼所見歷然可分,與中陰同,微細難知,異彼肉眼所見粗色,故云細色。 二者成宗。作與無作二體則異。身口業思,能造色心,作戒體也。非色非心,五義互求了不可得,無作體也。祖師考體,即心造業,熏習有用能起後習。心不可狀,假色以顯。所發業量異前作戒,與心與色兩不相應,強名二非以為戒體。 三約圓教宗明體。但以兩宗各隨所計,義說動靜,終非究竟。故跨取大乘圓成實義,點示彼體乃是梨耶藏識隨緣流變造成業種。能造六識即是作戒。作成之業梨耶所持即號無作,所蘊業因名善種子。業雖心造,一成已後與餘識俱,性非對礙。復是四大所造體有損益,天眼所見善惡可分。是以如來隨機赴物,或說非色非心,或說為色。小機未達,計為色者不許空宗,執非色非心者斥他有部。如涅槃中皆由不解我意,故使諍計殊途。然今所宗,並以涅槃終窮之說,統會異端使歸一致可謂體一化始終,裂後昆疑網故業疏云,終歸大乘,故須域心於處。如斯明訓,廣在彼文。 今人所受正當成實假宗,非色非心是其法體約圓以通,即善種也 然此所述,略知端緒。至於業理極為深細,自非積學良恐茫然。摸象紛紜於今眾矣。』(已上皆見芝苑遺編卷一)
第五項 先後相生
▲資持云『若論作戒則無先後。獨茲無作有多解釋,故須辨定。』
▲事鈔云『初解云。如牛二角,生則同時。故多論云,初一念戒俱有二教,第二念中唯有無教。』 資持釋云『初同時解二,上二句舉喻。故下引證。初念俱有可驗齊生。』
△事鈔續云『後解云。前後而起。故善生云。世間之法,有因則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故知作戒前生,無作後起。 論云作時具作無作者。此是作俱無作,並是戒因。至三法竟其業滿足,是二戒俱圓,故云具作無作。不妨形俱無作仍後生也。亦是當一念竟時,二戒謝後,無作生也。』 資持釋云『二前後解二,初立義中四,初句標義。故下引證。世間法者緣構成故。因即作戒,果謂無作。如下喻顯。故下準定。 論云下二釋妨。由立前後,違上論文初念俱有,故須釋之。文中分二,初牒妨。此下釋通二,初明作俱齊起不下示形俱後生。上云仍後,在言未顯,猶恐濫同初念之時,故重遣之云亦是等。』
(作俱無作與形俱無作之區別,參觀前立兩解名項中之表。)
▲資持云『已前二解並是古義。若準業疏即取初解。但不明三時,義未盡耳。』(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六)
(此項科文亦稍繁雜。今依古義今解,各錄科表,分列於後,以備對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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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疏云『今解一時,非先後起。 豈有作絕無作方生。 由本登壇願心形限,即因成也。 至後剎那,二戒俱滿。故云作時具無作是也。』 濟緣釋云『示今解中二,初約同時以通前三,初取前師。 豈下斥後師。 由下申所以二,初敘始生。願心形限即形俱也。 至下次明成就。後剎那即三法竟第一念也。二戒滿足即作戒與形俱無作也。』
△業疏續云『且約一受三時無作。 初因時無作。此與作俱非乖俱體,不妨形俱因成未現。 二果時無作有二。一還與作俱,同上明也。二是形俱,方為本體以三法竟示現之時。 三果後無作。以通形終。』 濟緣釋云『二約三時以示相,初通標。三時者即前多論初二兩念,但初念中取其爾前為因時耳。 初下別列。因時有二,作俱未竟,形俱潛發,二並為因。 二果時者即上二種第一念時皆究竟故。 三果後者即第二念已去,作俱隨謝,止有形俱耳。』(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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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項 無作多少
▲業疏云『通敘諸業,依多論中大綱有八。』 濟緣釋云『通敘者總明一切作無作業。一通善惡,二通化制,三通定散,四通漏無漏,故云諸業。多論八種而非次列,但括略前後所有名相,故云大綱有八。至下判釋亦兼餘論。』
△業疏續云『一者作俱無作。隨作善惡,起身口頃,即有業相隨作同生。作休業止,能牽於後。 不由起心,任運相感,故即號曰作俱無作。餘七例爾。』 濟緣釋云『初示業相。作休業止示分齊故。能牽後者彰功力故。 不下釋名義。問,既隨作有,那不由心。答。此言正示無作義也起心屬作,業力任運不由作故。如世樹影可以比焉餘下指例,下七事別,無作名義莫不皆然。』
△業疏續云『二者形俱無作。如今所受善惡律儀。 必限一生,長時不絕。 即有業量隨心任運。』 濟緣釋云『必下示名。由本要誓,期一形故。 即下顯體。 今明受體,正用前二兩門餘皆類引。』
△業疏續云『三者要期無作。如十大受及八分齋。要心所期,如誓而起。 亦名願也。故彼論云,又此無作亦從願生,如人發願設會施衣,無作常生,扶助願者。』 濟緣釋云『初釋名相。十大受即勝鬘十願。八分齋即八戒,前引成論通自誓故。 亦下示異名。』
△業疏續云『四者異緣無作。如身造口業,發口無作等。』 濟緣釋云『彼宗七支不互故有異緣。身造口業如現相妄語,口造身業如深河誑殺,雖假異緣還發本業。成論不爾,身造發身,口造發口,隨具發業,則無異緣』
△業疏續云『五者助緣無作。如無作品云,教人殺生,隨所殺時,教者獲罪。即其事也。』 濟緣釋云『引文即是成論。彼約教人,所教行事,助成能教。文明造罪,善亦如之。』
△業疏續云『六者事在無作。論云,施物不壞,無作常隨。多云。若作僧坊及以塔像曠路橋井,功德常生。除三因緣。一前事毀壞,二造者命終,三起大邪見。便善業斷。 翻善例惡,可以相明。如畜鞭杖弓刀苦具,隨前事在,惡業恆續。』 濟緣釋云『初明善業。論云即成實文。多云即多論。曠猶大也。三因緣者初即所造事壞,二三即能造緣滅。應有四句,初人物俱在此句不失,二物壞人在三物在人喪四人物俱喪三句並失。 若爾,事壞命終,應無福報。答。下云便善業斷非謂永無。前業恆在,但不相續耳 翻下次例惡業。對翻可知。』
△業疏續云『七從用無作。論云,著施主衣,入無量定,更令本主得無量福。 如是隨其善惡,從用皆爾。』 濟緣釋云『引文亦即成論。入無量定即四無量定。 隨善惡者示通說也。』
△業疏續云『八者隨心無作。入定慧心,無作常起。 成論云。出入常有,常不為惡,善心轉勝。雖在事亂,無作不失。言隨心者不隨定慧,隨生死心恆有無作。』 濟緣釋云『八中,即明定慧心中所發無作兩宗不同,故須並出。初依多論釋。隨定慧者入定發慧則有,出則皆無。 二引成論釋出入常有者不局入定入道也。隨生死者死此生彼恆不失故。』
▲業疏云『問,此從用業,與前作俱有何等異。 答。業相虛通,不相障礙間雜同時,隨義而別 且如持鞭常擬加苦。既無時限,即不律儀,為形俱業。要誓常行,即名願業。口教打撲,即是異緣。前受行之,又是助業。隨動業起,即是作俱。鞭具不亡,即名事在。隨作感業,豈非從用。惡念未絕,又是心俱。 故舉一緣,便通八業。餘則例準知有無也。』 濟緣釋云『問中。欲彰業相,故躡相濫以為問端。 答中三,初通示。動念成業,業體皆心,故曰虛通等。瞥起不定,故曰間雜同時。下文且舉一緣以明間雜。若知心念隨緣起滅,動變不恆則善惡邪正,或離或合,剎那萬異,何止於此哉 且下列示。前則作俱在初,此歸第五。餘並同前,尋文自見。然下隨心,本據定慧,此云惡念未絕乃是隨義明之。 問,隨動起業與隨作感業畢竟相濫,如何以分。答。作俱通一切,從用局事物。由局物故或用不用,是以用時必兼二業。故知作俱未必有從用,從用其必兼作俱。莫非具此二心,致使業隨心發。 故下指例。上明八業且據全具為言,須知業理隨念不定,故云知有無也。且今受體,初具作俱,形俱同起,亦有要期,須師秉法即是助緣,能牽後習亦即隨心。若論隨行,作俱定有,互造教他異緣助緣,衣鉢資具事在從用,功成不滅莫非隨心。如是類舉,多少可見。』(已上皆見業疏記卷十六) 資持云『準此以明,或單或具,間雜不定。精窮業理,在斯文矣』(見事鈔記卷十六)
(上來戒體中第一章戒體相狀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