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因示捨戒 P.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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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因示捨戒

▲戒疏云『汎列經論捨相不同。如雜心說,若捨命終斷善二形生也。善生經,加受惡戒時捨善戒。俱舍論,八戒期心盡夜分終故捨。且列如此。』  行宗釋云『雜心四捨,言若捨者即作法,斷善即起邪見。善生惡戒即惡律儀。上五通五八十具。俱舍期心唯局八戒,義兼五戒。言且列者示未盡故。』

(斷善即起邪見者,邪見語通,未能的指。考行宗別文云,斷善失戒,四捨之一,即生邪見遠捨三寶。見戒疏記卷五。)

▲戒疏云『問,今捨戒者,為捨已生隨行為因之業,為捨初願本受無作體耶。 答。已生為因,不可捨也。得聖無漏,方傾善習。 今所捨者止是本體更不相續故雜心云,言捨戒者,戒身種類滅也。』  行宗釋云『未捨之前,所有隨中持行,名已生善。後未修者,名未生善。今明捨戒,為捨何者。問中乃約行願兩審,答文方見已未存亡。 中二,初答因業不失。結業在心,行功不滅,故不可捨。及證初果,無漏智力達罪福性,漏業方傾。合作集謂集因也 今下次明無作體失本體即無作,不相續者失未生善也。下引證。戒身即受體無作,種類即相續善行,二皆云,證上可知。』

▲戒疏云『作法捨中,具緣有五。 初是住自性者。 二所對人境。如多論云,若無出家人,隨得白衣外道相解者成。 三有捨心。 四心境相當。如律,中邊不領,前人不解,並不成捨。 五一說便成。』  行宗釋云『初云住自性者即具本受體也。』

▲戒疏云『所以開者。凡夫退位知何不為戒犯非業則難拔 故開捨戒往來無障 即是大聖善達機緣,任物垂教,號法王也。』  行宗釋云『初敘機劣。內凡以上不羸不捨,已前皆容有退,故云退位,即外凡也。 故下顯開意謂開捨謂再受善惡兩通故云無障。 即下結歎權巧者得其自在,於法自在故稱法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上來宗體篇中第三門戒行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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