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性罪
(已下所列性罪,重輕不同。今列略表,預示其概。餘如文中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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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殺
▲戒疏云『經明性重,多以此戒為初。豈非身為業先故,殺業因首故也。 言性重者,以性含輕重也,重則人道,輕則非畜。約境分心,故罪階三位。』(見戒疏記卷七)
(殺戒所攝,人及非畜。已下諸文,多約殺人而言。非人畜生,可以例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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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凝滑,是識所依。乃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煖壞者是也。)』 資持釋云『註中初至所依釋上初識。大集經云。歌羅邏時,(此云雜穢。入胎七日狀如凝酥即凝滑也。)即有三事,一命二煖三識。出入息為命,不臭不爛為煖,(業持火大色不臭爛)此中心意識為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 乃至下釋上後識。謂四大將解,識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隨有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項 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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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列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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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犯緣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云『上明人趣。非人畜生加害等同,但罪輕為別耳。』 行宗釋云『非畜二殺並五緣犯,具闕同之。』
第二類 別示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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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端 闕初緣
▲戒疏云『若闕初緣。小漫心起,但得三中罪,以非人畜杌三境替故。大漫心起,但得一中罪,三趣隨犯俱無差故。若對剋心,加王異境來替張處,則有四句可準上思。』 行宗釋云『初闕三別,即大小二漫及剋心也。 大漫一中罪者以三趣齊害,杌境來差,心期雖漫,望人從重,故得中罪。必對杌木起非畜想,應得下罪,非此所明,在文蓋闕 此中結句。大漫一句杌作人想。小漫三句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木人想。剋心中但加一句王作張想殺則同重,餘三同前故云四句,通前二漫總有八句。』(見戒疏記卷七)
(此中結句,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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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之義。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第二節錯誤中委明。)
第二端 闕第二緣
▲戒疏云『二闕想緣。亦有大小兩漫及一剋心。』 行宗釋云『初通舉三位。一一位中各有想疑單雙之別,如指略中。』
△戒疏續云『且對剋心生想有四句,一上罪三中罪也。 剋心生疑有十句,一上罪九中罪也。謂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準知也。 剋心雙闕二緣四十句,如王境差心對有十,乃至杌木例可解也。』 行宗釋云『二別釋剋心中。句法交亂,須作圖相。三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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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前三心,總五十四句,三上罪五十一中罪。圖中可見。但知前二心差境定,後一復加境差故號雙闕耳』
△戒疏續云『餘大小漫,心境闕相可以準知。』 行宗釋云『三指略二漫。小漫但除王人,則想有三句疑但九句。雙闕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總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大略同上圖相,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為異,又通改張字為人字讀之。準前易見,不復重出。 大漫三境通害,但有杌為異境。止有一十三句。復恐難曉,故須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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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漫句法圖表,記中闕略不出。今依其文義,為之補出,附列如下,以資學者參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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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端 闕第三緣
▲戒疏云『三闕殺心。或無罪,如開緣中。或得中罪,謂苦治人,過與病藥,近死方便,但無殺心。』 行宗釋云『苦治即有過因罰而死。與病藥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見戒疏記卷七)
▲事鈔云『伽論。病人不欲起不欲舒,若起者當死,看病人強與食藥死者,中罪。癰未熟,強破命終,亦爾。 不與食,不治療,因而死者,亦中罪。』 資持釋云『明不善看病因而致死,但無害意故並中罪。初與食破癰兩犯並謂不合與而與。 次不下謂合與而不與。』 資持云『上引伽論皆結中罪者。若無害心不合有犯,若有害心結犯復輕,進退難定。今以義求。但看病者心有強弱。若懷慈濟,因而致死,如律所開。汎爾為之,不顧得失,失治死者,由本無心故不結重,近於殺業緣闕故有中罪思之。』(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端 闕第四緣
▲戒疏云『四闕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單心。 或得下罪。雖心緣殺,以未動身,尋悔故也。 或得中罪。如十誦中,厭患懈怠不好看病致死,但結中罪,以無方便故。』 行宗釋云『初約無犯明闕。言未起者未至重緣也 次犯下罪明闕。即約重緣遠方便罪 三犯中罪明闕。無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攝上罪。』(見戒疏記卷七)
第五端 闕第五緣
▲戒疏云『闕第五緣未斷命。如上七方便,則具七中罪。 如十誦云,殺人未死,則狂發戒捨,但結中罪。』 行宗釋云『闕命斷中,指上七緣。 下引十誦,略證初緣。』(見戒疏記卷七)
(指上七緣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章。)
第二支 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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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廣辨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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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端 自作教人
▲事鈔云『四分云。殺有二種。一者自殺。 謂身現相,口讚死相,阬陷,倚撥,若安殺具,及以與藥等。』 資持釋云『先明自殺,初句標。 謂下列相。準含註戒本有八,今闕二種,下引足之。身現相(或令怖畏墜墮,或示死相等。)口讚死相(含註戒本作口現相。謂以言說勸教,或以大聲恐喝。今鈔語局初解。)阬陷(知人行從此道,故設阬陷令墮死也。)倚撥(審彼倚撥其處,便施刀杖,彼依而死。)安殺具(安置繩索刀杖,令其取死。)與藥(可解。)文云等者謂自殺(謂自行殺,若身若杖,隨死者是。)身口俱現相(身兼口歎。)』
(上段記文中所含小註,皆撮略戒疏文義,分釋殺相。宜與大字連合讀之。次段記文中小註亦爾。)
△事鈔續云『二教他而殺。隨其前使。 若教歎,教遣使,往來使,重使,展轉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書,教遣書等。 並任方便,但令命終稱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 資持釋云『教人中,初標示。 若教下二列相。含註戒本具列十一,今鈔亦闕二種。教歎(含註戒本作遣使歎。謂遣人語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來使(受語往害。還來重往。)重使(隨續使人乃至百千,令害一人。)展轉使(彼使不去,轉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後人殺,隨前所使皆同一重。)求男子(選擇有勇,令往害之。)教求男子(使他求也。)遣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教遣書(使他代作。)等取餘二謂求持刀人(謂能殺者。)教求持刀人也。 並下總示。欲顯上文列相未盡,又遮惡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語通而攝之。能教犯者且據本犯之人,若論所教則通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所教若是俗人已受五八戒者,亦犯。)
第二端 用語破國
▲事鈔云『薩婆多。比丘知星曆陰陽吉凶。由比丘語,征破異國,殺害得財,皆犯盜殺二上罪。優婆塞例同。』 資持釋云『由比丘語者即教他業。兼犯盜者以攻擊劫掠,損彼物故。優婆塞同者五八並制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三端 讚死
▲事鈔云『薩婆多。若為一人讚死,此人不解。邊人解用此法死者,無犯。』 資持釋云『謂剋心專緣一境,無意於他。若心通漫,隨死皆犯。』
△事鈔續云『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叢七眾讚美其人,令生欣樂,並如律本結重。』 資持釋云『如律重者同歎死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端 自殺
▲事鈔云『五分四分,自殺者中罪。謂結其方便。』 資持釋云『以命斷戒失,無可犯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今亦有人,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昇。苦因未除寧亡三有之報,死而無悔實唯一勇之夫。將謂永滅不生,焉知此沒彼出固當勤修三學,廣運四弘。誦持方等大乘,繫念諸佛嘉號。冀龍華而得度,指安養為所歸。深厭死生,善識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茲』(見戒疏記卷七)
▲事鈔云『十誦,不得自傷毀形,乃至斷指犯罪。』 資持釋云『斷指犯罪者相傳並云下罪。』(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類 別明非畜
▲戒本註云『若殺非人,若畜生有智解於人語若能變形,方便殺者並中罪。不死者下罪。 畜生不能變形,若殺者下罪。』(見含註戒本卷上) 戒疏釋云『智變有勝,加害犯中罪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 若知而害義依法科,不知而害亦從律結。』 行宗釋疏云『初明犯意。 或下斷犯。還約知論依法科者即結中罪,不知從律如常犯下罪。』(見戒疏記卷七)
(若知水中有蟲,或用或飲者。亦應準此而結下罪,隨所用所飲一一犯也。)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不犯中。律云。若擲刀杖瓦石材木,誤著彼身而死。 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藥食及以來往出入而死者。一切無害心,不犯。』 資持釋云『前開誤失。 及下次開看病。以藥食者因與而死也。往來出入者含註戒本云扶將病人入房往反,此釋濫上扶抱,但上約臥起下據往還耳,或可約看病者出入闕事釋之。一切無害者上文略舉此句通收,但約無心不唯此二。』(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然此誤者由於他事,全無害心。不同前明錯誤之誤學者知之』(見戒疏記卷七)
(前明錯誤者,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章。)
第二節 盜
▲資持云『疏云,非理損者為盜,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覺知為偷。盜名通攝,故特標之。』
▲事鈔云『性戒含輕重也。性重之中,盜是難護 故諸部明述,餘戒約略總述而已。及論此戒,各並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 有人別標此盜,用入私鈔。抑亦勸誡之意也』 資持釋云『初示相難護。上句總示性戒,次句局就四重,下句獨顯今盜。 故下二據諸文顯難,前示律論。僧祇釋盜涉五卷,十誦四卷,善見三卷 有下次指別鈔。未詳何人。』(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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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初犯境之中。謂六塵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護。非理致損,斯成犯法。 若無主物,及以己物。或為緣差,境奪,心想疑轉。 雖有盜取之心,而前非盜境,並不結犯。唯有本心方便。』 資持釋云『初示境。六塵六大攝盡一切,如下自釋。 若下二明闕緣又二,初別示闕相。上二句及下境奪並名闕境,非畜物替故云奪也。言緣差者互闕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礙等。言想疑者即闕心也,於人物上異想有三謂非人畜生及無主也,疑亦同之。 雖下通結非犯。一往觀文,似結闕境。然據闕心,前境雖定,若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時,心不相當,亦非盜境。故下總云唯有本心方便,驗非偏判也。』(見事鈔記卷十七)
(如下自釋者。見下犯相,隨釋,有主物,別人物,明盜相文。)
(明闕緣中。參閱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文。及下犯相,列緣,別示闕緣文。)
第二項 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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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列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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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二成犯相中,總緣具六種。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盜心,四重物,五興方便,六舉離本處。必具成犯。』 資持釋云『準疏但有五緣,無今第五。今鈔不釋,意亦可見。 總括犯緣,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六中兼二,心境合故。』(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類 別示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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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端 引疏犯緣
(戒疏盜戒犯緣,與事鈔稍異。故須別錄戒疏犯緣,俾與闕緣互對。)
▲戒疏云『此戒五緣。初是人物。以盜餘趣不成重故。』 行宗釋云『雖通三寶,至於結重多從主掌,是以初緣通云人物。對簡非畜,如後自分。』
△戒疏續云『物雖人主。及至盜損,還須人想。若生餘想,疑謂別境,則是輕犯。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行宗釋云『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兩句。』
△戒疏續云『問,想知二心有差別否。 答。有同異也。了境無疑曰知,當境意謂為想。俱能了境,想與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與知異 若以此心知是人物,於下闕緣轉想不便,謂實達境,非迷忘故。若謂人物想,即順闕緣,不乖律文境想互義。』 行宗釋云『問中。或有立云知是人物,故問決之。 答中,初答知想差別,上句通標。了下分示。俱下顯同異。 若下次明立緣是非,前敘立知有濫。意謂若具緣中標云知者,則人謂後闕緣中轉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順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戒疏續云『想雖當境。若盜輕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戒疏續云『財雖滿五。若無盜心,本自無咎。故次第四明有盜心。』
△戒疏續云『心雖起盜。財未離處,損主未就,屬己不顯,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舉離處。』
△戒疏續云『問,前後諸戒,緣具方便。今此盜緣無方便者。 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 有盜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離已前並方便攝。』 行宗釋云『初問。可見。若準事鈔,須具六緣,五興方便。今此除之,故發此問。 答中,初示成犯齊限。 有下次明避濫不出。如互用三寶燒薶壞色寄借抵拒之類,但使虧損即成盜業,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無,故云縱有不明等。』(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端 依示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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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闕初緣
▲戒疏云『若闕初境,得三中罪。初非人物替人物處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無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後之三物,本自無心,則非罪也如前義門,可以通之。 此據小漫,人物並取為言。若據剋心,王物替張亦同前判,闕境還立。如此識相,舉一千從可謂達持犯者』 行宗釋云『前約小漫。以大漫隨犯,故非所論上二句總標。初下別示。三種異境替人物處,而非本境,故名闕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 此下次明剋心,初躡前以示。同前判者張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王物無心則無所犯對上小漫人趣無闕故云還立。如下結歎。』(見戒疏記卷六)
(即境差方便中者。見前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境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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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之表,且據疏記文而錄寫,稍有闕略。宜檢前殺戒闕初緣中結句列表,對閱可知。)
第二目 闕第二緣
▲戒疏云『闕第二緣,據小漫者,九句中罪。謂轉想疑心雙闕各三,故有九也。』 行宗釋云『闕第二中,即闕人想。想疑境定心差,雙闕心境俱差用此三種各歷三句,故成九句。』
△戒疏續云『言轉想者。初須人想可得同境,臨欲取時乃作非人物想。據後心時俱得下罪。然律但結前心之罪,盜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中罪。此句既爾,諸句諸戒例同此解。 二人物畜生物想。 三人物無主物想。罪或有無。若先知人物,後作無主想,則有前心罪。若本作無主,無心故無罪也。』 行宗釋云『轉想三中,初非人物想又三,初明心轉。須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當故云同也。臨欲等者明後心也。據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諸句即下八句。諸戒指殺妄等。若據殺戒亦列句數,但不敘前後心想結罪之義耳。 二畜生物想。 三無主物想。罪有無者即約轉想本迷為言。今此正明轉想,旁示本迷』
△戒疏續云『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對境生疑,為人非人物。 為人畜生物。 為人無主物。』
△戒疏續云『三明雙闕者。初盜人物,非人物替,闕境緣也。就非人物復生疑心,為人物為非人物,闕心緣也。 二畜物來替,為人為畜耶。 三無主物替,為主無主耶。並例準知。』 行宗釋云『疑及雙闕同是疑心,但前疑據境定,雙闕約境轉耳』
▲行宗云『作圖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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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錄行宗圖表,依戒疏盜戒文出,故僅有九句。若準前殺戒句數,應不止此。宜檢前殺戒闕第二緣中附補之小漫句法表,對閱可知。)
第三目 闕第三緣
▲戒疏云『闕第三緣。重物作輕想,結前方便中罪。』 行宗釋云『如取滿五,意謂不滿。』(見戒疏記卷六)
第四目 闕第四緣
▲戒疏云『闕第四緣。有盜無盜心,前心下罪。 本無,非罪。』 行宗釋云『初約先有後無。前心下罪者遠方便也。 下句次約始終無心。如開緣中,糞掃親厚等取也。 由前具緣不列方便,故此闕中須分二種,當知先有後無即闕方便,始終無者正是闕心 問,前心犯下罪,那云闕心。答。望未動身,猶非盜等,故名闕心 若爾,至次方便轉入無心,名闕心否。答。身色纔動,盜業已彰,但物未離未成根本,是以擁住次近並名闕第五耳 問,前心後轉,與闕想何異。答。闕想有心,此據無心又前約動身後轉,此約初心即轉如是思之。』(見戒疏記卷六)
第五目 闕第五緣
▲戒疏云『闕第五緣。未離處二中罪,隨相分別。』 行宗釋云『二中罪未與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離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擁住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隨分。』(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支 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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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釋中,悉依事鈔所列犯緣次第解釋。唯初有主物中鈔記之文,至為繁廣,亙於一卷。今別依戒疏總明物主之文寫錄。二有主想已下,悉錄事鈔。)
第一類 有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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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端 三寶物
▲戒疏云『初明三寶。謂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 如大集中,非聖非淨,何能監護無有瘡疣』 行宗釋云『上敘罪福。二皆深者由境勝故。 如下準教簡人。彼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者阿羅漢,二者須陀洹(此二聖人)復有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業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此二清淨人 瘡疣喻破戒惡業)』
△戒疏續云『初盜三寶,總而為言,有守護者,隨盜滿五皆是極重佛物無護,如鼻柰耶斷施主故』 行宗釋云『初望護主,佛下二斷施福,並犯上罪鼻柰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蓋,皆望斷施主福邊,得棄捐不受。(即上罪)』(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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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佛物
▲戒疏云『言佛物中有四差別。』
△戒疏續云『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 故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 所以不許者。莫不即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 行宗釋云『初示物相。 故下引律證。 所下徵所以。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即法身體』
(疏言不得差互者。雖此等物朽爛破壞,不許賣此,轉製他物而供養佛。惟應別製新物供佛受用。於其爛壞之物仍舊存奉,不可棄毀或取販賣。故事鈔引寶梁經云,乃至風吹雨爛,不得貿寶供養。)
△戒疏續云『二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 行宗釋云『屬佛物者即錢寶人畜等物。』
(疏言得轉得貨易者。於此屬佛之錢寶田園人畜等物,可以隨宜販賣,買取供養具等而供養佛。)
(此云屬佛物,與前段所云佛受用物有異。因錢寶田園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可係屬,故云屬佛物耳。 西竺布施者,或通施三寶,或別指施佛施法施僧。別指施者,各有所屬,不得互用。今云屬佛物,即是別施佛者。雖許轉貿,而所易得者仍屬於佛,不容有濫。)
△戒疏續云『三供養物。以幡華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
(供養物者即是香燈華幡供具之物。 疏言以幡華等得貨易者,此亦有別。華等可以轉貿他物供佛,與前屬佛物同。若幡等唯可轉變,不可轉貿。故資持云,若佛幡多得作餘佛事者,謂改作繒蓋幢幔等物,然曾供佛體不可變,不同前華可持轉貿)
△戒疏續云『四獻佛物者。開侍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 行宗釋云『物即飲食果實等。今時掌佛廟人,義通道俗。善見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 古記問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後還入常住』(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目 法物
▲戒疏云『言盜法物亦有其四』
△戒疏續云『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襆曾經盛貯,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同聖教 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 行宗釋云『前出物體。 皆下示所以。紙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詮至真無價故』
△戒疏續云『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 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行宗釋云『前出謬見。世中妄傳,說偈得燒故經。不見此疏,焉知誤他 此下次據文斥。上引半偈捨身者一彰如來求法之勤,二示如來重法,三顯正法難聞下引經證兩字除惑顯佛法功深,舉少況多其過彌甚倘畏來苦,勿逐魔徒二緣並出涅槃經。』 資持云『準此明誡,足驗前非。必有損像蠹經,淨處藏之可矣』(見事鈔記卷十七)
(事在福者即事在無作。見前宗體篇,戒體,戒體相狀,所發業體,無作多少,六者事在無作中委釋。)
△戒疏續云『餘之三相,可以準前。』 行宗釋云『前二轉易,後與侍人,並同前判。』(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目 僧物
(僧物有四。一常住常住物,亦名四方僧物。二十方常住物,亦名現前常住物。三現前現前物,亦名當分現前物。四十方現前物。)
▲戒疏云『就僧物中則有四別。』 行宗釋云『僧物中。前二屬處永定,通名常住但前無分義,後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簡之 後二俱是即施,通名現前但前局當處,後通內外,故加現前十方以別之』
△戒疏續云『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園人畜米麫。 屬處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給餘寺,羯磨和與,若直送者是名盜損。 或有主掌自盜,不望十方不滿,隨取計五便與極重』 行宗釋云『初出物體。 屬下示名義。 或下明結犯。餘盜望主此義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盜耳。』 資持云『主自盜者即知事輒用互用等。或無主掌,餘人亦同。』(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二十方常住物。如飯餅等現熟之食。 本擬十方聞聲同飯 有盜此食,望護結重望僧結輕,以僧分業無滿五故』 行宗釋云『初列物體。 本下示別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 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謂餘人盜望僧輕者即犯中罪,或主客同盜,或主自盜』 資持云『有疑醬豉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以意分,不問生熟但使未入當日供僧限者並歸前攝,如貯畜鹽醬,是常住常住取入日用,即十方常住』 資持云『問,常住常住亦無滿五,何以重耶。答。分不分異,重輕致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問,聲鐘告集,是僧皆飯。未知他寺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 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行宗釋云『問中。意謂他寺奴畜,彼此通僧,應得食故。 答中,初句判定。 僧下釋所以,初示僧通之義。人下明奴畜不通。鈔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擬供當處僧,不供別類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下罪。(今多私務,將帶人僕,食彼僧食明文犯重誡之。)』 資持云『僧家人畜結輕者,又須所營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見事鈔記卷十七)
△戒疏續云『三現前現前物。如今諸俗以供養僧,無問衣藥房具,並同現前僧也。』
△戒疏續云『四十方現前物。如僧得施及五眾亡物。』(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云『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 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 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果報。』 資持釋云『上二句推過重。 隨下示重相。十方凡聖總收五眾三乘因果也。一一結者非謂多罪,但一上罪總望多境故云一一耳。 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園,末利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
△事鈔續云『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 餘如日藏分僧護傳等經廣陳。』 資持釋云『初引經文。特舉逆重以彰極惡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捨棄也 餘下指略。』(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端 別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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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掌主損失
▲戒疏云『初中。妙同鈔引。 善見論中。若守護財物,謹慎不懈,而有盜者私竊而取,或強逼取,皆望本主結者,以非護主能禁之限故也。 若反此者,守物須償,以本盜人欺守護故,是須還他。若不還犯。』 行宗釋云『上句指廣。彼約二主分為七種,一掌護損失主二寄附損失主三被盜物主四賊施比丘物主五收囚縛賊主六狂人施物主七守視人作主。並廣如彼,須者尋之。 下引善見即彼初位,論中初明守護謹慎。望本主者有二義故,一非能禁二無填償。本主索償,反成盜故。 若下次明慢藏。反上二義,故從守護。』(見戒疏記卷六)
第二目 明被賊
▲戒疏云『二被賊奪者。如鈔所引,義張二位,謂現不現。結罪時,當隨二主心絕已否。 若財主已絕,賊主得定,此不可奪,如律賊復奪賊。二財主雖定,賊主不定,此則可奪,以緣不具故。三財主遲疑,賊主已定,此不得奪,以緣成故,何問本主。四俱不定,此則收得,由心不定,業非通暢故也。今以四句可約判之。』 行宗釋云『初總舉。現不現者即對面現前盜及不現前盜。二主謂財主賊主。 若下別列。初後,二俱可解。次句以賊心猶豫盜業未成故云緣不具也。第三反之故不得奪。』(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目 明盜相
▲戒疏云『三就所盜。略舉通收,情非情道並攝盡矣』
△戒疏續云『如明了論解云。盜義極多。且約六根起非法行,若偷六大亦犯重罪。』 行宗釋云『六根即約能盜以攝所盜,六大即括所盜以顯能盜。故知盜境該通無窮』
△戒疏續云『如諸仙人是胸行師,有人蛇螫,作仙人書見者皆愈,然須價直。比丘被害偷看,不問損與不損,看時即犯。以此例諸祕方要術不許人傳,偷見違惱,何啻在五。所謂眼盜。 下根例之。如誦呪治病,欲學須直,比丘密聽計直犯重。偷齅嘗觸亦例此知。若要方術病緣即差,得直方與得直聽寫,比丘受學心緣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也。』 行宗釋云『六根中,初委釋眼根。胸行師準論合云胸行蛇毒藥師。(謂蛇以胸而行)螫施亦反,謂蟲行毒也。 下下例餘五根。』 資持云『初眼盜色也,如誦下耳盜聲也,偷下略指三塵,若要下意盜法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續云『次約六界。前地水火可知。 如律中。有呪扇藥塗,比丘偷搖不與價直,是謂盜風。若起閣斜臨,妨他起造,是名盜空。智者識界也,人有伎倆不空度他得直方與,比丘方便就他學得不與價直,即盜識也。識不可盜,以無形故,但可從緣盜其智用耳。』 行宗釋云『次六大中。大謂六皆廣徧,界謂六相差別,體同名異,前後各標。就文初略指前三。 如律下引釋後三,初明盜風。若下次明盜空。智下後明盜識。伎倆謂藝能也。識不可盜者謂不可盜去,但其機巧為人所學故云盜耳。』(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端 非畜物
▲戒疏云『三明非畜物者。如上立義已明。 可尋鈔中罪輕重也。』 行宗釋云『指上立義者近指當戒具緣闕緣,遠指篇前境差方便。 下指鈔者彼明盜非人物,有主望主結上罪,無主望非人結中罪。盜畜生物,古謂犯上罪,今師準十誦多論但結下罪。』(見戒疏記卷六)
(遠指境差方便者。見持犯總義,闕緣不成,列名顯相,第四境差中。)
第二類 有主想
▲事鈔云『二明有主想。 若作無主想,始終不轉,無罪。前後互轉,互得輕重。』 資持釋云『律有四句,有主想犯上罪,(初句)若疑中罪,(次句)無主物有主想疑中罪。(三四兩句)略無第三無主想句,義必具之。文中初標成犯緣即第一句。 若下簡闕緣即第三句,初約本迷無犯。前下據轉想。前作有主想後轉無主犯中罪,前作無主想後轉有主結上罪,故云互得輕重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三類 有盜心
▲事鈔云『三明有盜心。然此一門,實德之人未免 但世盜由心結,不望境之是非 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寶物,是盜上罪。謂愚癡犯也』 資持釋云『初明難護。以貪染積深,觸物起念粗心不覺,豈識邪緣不體妄情,終罹罪網實德尚當未免,庸流沒在其中凡在同心,彌須勵志 但下示結業。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物,三寶互用物無私涉為是,入己惡用為非,二皆結重故知不簡也 故下引證。望為三寶故言好心,若論愚教還是賊心』
△事鈔又云『四分。十種賊心。一黑闇心。謂癡心愚教,生可學迷,隨作結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 二邪心者。謂貪心規利,邪命說法以財自壅。 三曲戾心者即瞋心也。與少嫌恨,假瞋得財。或虛示威怒,意存財利,得物犯重。 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說法怖取。或自懷疑怖而取財也。 五常有盜他物心。恆懷規奪也。 六者決定取。內心籌慮,方便已成。因必克果,動物成犯。 七寄物取。或全觝突。或以少還他。 八恐怯取。謂示身口相,畏敬故與物也。 九見便取。伺求他慢,因利求利也。 十倚託取。或倚名聞威德。或以名字方便也。或依親友強力者,謂假他威勢而取也。或以言辭辯說者,託於論端浮華引接,令前異望而取財利。言誑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非法,但規前利,幻惑群情。』 資持釋云『疏云。律中具出二五盜心。前是五心,後名五取。取是其業,對境行事也。 一中。可學迷者教是可學,不學故迷。 二中。規求也。壅猶積也。 三中。兩釋虛實分之。 四中。準疏又云,或說王官勢力。此與第八名同相別,但約心取兩以分之,言心未必取言取必兼心。 十中。五相釋之,前三身業,後二口業。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後二中,前但巧言,後是虛誑。』 行宗云『邪命謂邪求養命。 曲謂非理,戾即忿怒。嫌恨約內心,威怒約色相。 迫謂以事逼切。喝謂說時作其大聲,或可作遏謂抑遏也。』 行宗云『前五約心,不出三毒。若就通說,莫非希物,五並貪心。若約別論,如文乃異,初二及四並是癡心,三即瞋心,五是貪心。 又前五種,外相非盜,故約心論。後之五種,內外俱盜,故從外事。』(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以此諸文,證知心業,其相略顯。足得垣牆,防擬妄境』 資持釋云『妄情逐境,計校萬端,豈唯上列而能括盡。然舉一例諸,觸類而長,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既知教相,少識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境生,心妄則境妄,故云妄境。』(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四類 是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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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端 明物體
▲事鈔云『四重物。謂五錢。若直五錢,即餘雜物。』 資持釋云『初通示錢物。五錢即錢體也。直五錢物準錢法也。所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滿五至死,佛隨王法盜滿制重。』
△事鈔續云『薩婆多。問曰,盜五錢成重,是何等之錢。 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舍國法,用何等錢,準彼錢為限。 二云,隨有佛法處,用何等錢,即以為限。 三又云。佛依王舍國盜五錢得死罪,依而結戒。今隨有佛法處,依國盜幾物斷死,即以為限。 雖有三釋,論師以後義應是。』 資持釋云『二別定錢體二,初引諸論解。 答中。初二兩解並限五錢,後解隨死不局物數初同十誦,二符本宗,三即論家所取 戒疏云。如多論中,盜相通濫。初釋本錢,何由可曉。(此破初解)後解隨國現斷入死,言亦泛濫,難可依承。(此破第三解)』 行宗云『以錢體多別,故問定之。初解依王舍者以佛在彼國制此戒故,彼是大銅錢一當十六,則盜小錢須滿八十。次解隨國用者無論物體,但滿五數。後解不約多少,但隨國死刑為準。論取後義,今依次解耳』(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然五錢之義,律論互釋不同。判罪宜通,攝護須急。故律云,下至草葉不盜。』 資持釋云『二約義定奪三,初示意。律論不同者律如後引,論即前文。判罪謂犯已處斷,攝護謂專精持奉。今從攝護以定錢體』
△事鈔續云『今諸師盛行,多依十誦。彼云,盜五錢者古大銅錢得重,若盜小錢八十文。』 資持釋云『二出濫用。捨急從緩,未體教意。古錢一當十六,五錢則成八十。』
△事鈔續云『隨其盜處,所用五錢入重。 僧祇。王無定法,斷盜不定。當取瓶沙古法,四錢三角結重。 四分但云五錢。準此,廢上律論,以後為勝 縱四錢三角,善見解之亦同五錢。』 資持釋云『三明正判中,初二句依論次解以定今義。 僧下引據。王無定法者通指諸國也。瓶沙古法者佛依結戒,可以為準也。此取盜五之法,不定古錢四錢三角即入五錢之限,兩角半錢猶屬盜四。錢論角者恐彼錢模畟方,此間往古亦鑄方錢,今時圓者但約四字論之。 四下準本宗以決。廢律論者律即十誦,論即多論初後二解。以後勝者即第二解,望初為後。疏云,可如多論中間一解,隨國用錢準五為限,則諍論自息也 縱下會同。然善見僧祇並約古大銅錢,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釋五錢之義至於斷盜,還隨國用即彼論云,乃至草葉不得取。故知急護,頗合今宗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端 列義門
▲事鈔云『義門六句不同。一。十誦伽論云。錢有貴賤時。不妨錢貴盜一入重,遇值賤時百千犯輕。』 資持釋云『錢貴賤者謂物有重輕,時有豐約故。貴者一當多用,賤者多當少用,如文可解。』
△事鈔續云『二。四分五分善見云。貴處盜物,賤處賣。還依本盜處估價。』 資持釋云『三文皆爾,故盡標之。此謂就本盜處損主以論,不約後賣不滿也。』
△事鈔續云『三。善見云。貴時盜得,賤時賣。若定罪者還依本時。 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輕降也。』 資持釋云『意亦如上。如春時直十,夏但直一之類。 上下總點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應云賤處盜物貴處賣,三賤時盜物貴時賣,並依本斷。』
△事鈔續云『四。摩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數數取四錢,數數作斷心。 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燒薶壞色教他等。』 資持釋云『盜多犯輕,不至果故。 不得物犯重,但損他故。』
△事鈔續云『五。不滿五犯重。如四分。眾多人遣一人盜五錢,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盜,通作一分。但使滿五,一切同盜結重。 或盜過五結輕。如十誦,盜眾多人未分物者是。』 資持釋云『減五得重,過五犯輕。前引四分。兩釋並約人多物少,故不滿五。通望彼物,齊入重刑 後引十誦。通望彼眾,無滿五義十方常住類此說。』
△事鈔續云『六。盜五人各一錢,結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錢,遣一人守掌。若盜,望守護人結。 善見云。欲知盜相。如師徒四人互相教,共盜一人六錢。各得一上罪,一中罪。自業不合教他業,但得一中罪。此義應知。』 資持釋云『六中謂盜少成重。初引僧祇。 次善見中。互相教者如師教三弟子云,彼有六錢,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教人滿五)我自取一。(自業不滿)乃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學各一,我自取一。(罪亦同上)一上罪者教他犯也,一中罪者自作犯也。自下釋結中罪義,恐疑共盜應須犯重故。』(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僧祇且從本主以立句義。然望護主成重,自是盜五耳。 善見四人互教乃約異時為言。若一時中,止可一人為能教,三為所教。能教取一即是盜一成重之義。』(見戒疏記卷六)
第五類 離本處
▲事鈔云『離處義,十句分之。』 行宗云『盜戒成犯雖約離處,然其離相不必物離,故以十門括示差別。』(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一文書成辨離處。如律師非法判用僧物之類。善見云,書地作字,一頭時輕,書兩頭時重。』 資持釋云『初句約判斷明犯非法判用者妄書簿曆之類。善見下如作契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方便中罪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上罪也。』
△事鈔續云『二言教立者。善見。若盜心唱云,定是我地。地主生疑中罪。決定失心者重。 若共爭園田,違理判與,違理判得。乃至口斷多端。皆重。 即如四分,若以言辭辯說,誑惑而取,皆重。』 資持釋云『次句但約口斷即犯善見二節,初約盜地。 若下二約斷諍。違理判與者能判犯也,違理判得者所判犯也。 下引四分即約辯說。文如前引。』 行宗云『口斷多端謂強詞巧辯,非理而斷。律中誑惑即邪心勸誘。並望發言決得無疑,皆成上罪』(見戒疏記卷六)
△事鈔續云『三移標相者。善見。標一舉時中罪,舉二標時重。(謂量地度)乃至得一髮一麥皆重,地深無價。繩彈亦爾。』 資持釋云『標者下註顯相,如今丈尺之類。文中且引盜二標犯。準論,若盜三標,一舉下罪,二舉中罪,三舉重。乃至盜十標,前八並下罪,九中罪,十重。』
△事鈔續云『四墮籌者。四分,盜隱記數籌,分物籌。致令欠少也。』 資持釋云『墮籌者謂下籌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籌而取多物,雖非文意,世有其事。』
△事鈔續云『五異色者。十誦薩婆多云。氈褥氍毹,上有樹枝葉華。今從樹葉上,盜牽至樹華上,犯重。謂異本色故。 或如借他衣鉢,非理用損,減他五錢,亦結重罪。律云,若壞色故。』 資持釋云『初引十誦律論約異色犯。如毛緜杼織以成華朵鳥獸之物,而牽挽移易,損彼物故。 或如下次準本律約損色犯。』
△事鈔續云『六轉齒者。如十誦,摴蒲移棋子等。』 資持釋云『轉齒如世賭博,多用齒骨擲采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
△事鈔續云『七離處明不離處。如僧祇,盜他牛馬未作得想,雖舉四足不成重罪。』 資持釋云『彼明盜四足者,驅向所期,足徧犯重,不隨所向者輕。(雖離,但得中罪。)本期不定,舉徧即重。本主來逐,心未得者輕。(即文中所謂未作得想也。)』
△事鈔續云『八不離處明離處。如善見。空靜處盜,決得無疑。如擲杖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 資持釋云『善見得心已決,微動即犯,不待離處。如下舉喻可解。』
△事鈔續云『九無離處辨離處。如四分,盜他田宅,攻擊破村燒薶壞色,皆犯重等。』 資持釋云『田宅等物永不可離,不同上句可離不離。』
△事鈔續云『十雜明離處。如空中吹物盜鳥,曲弋,斷流水注等。並不具述。廣如本疏。』 資持釋云『第十且出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處則有十三,疏中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即是伏藏。 有主,望主結。佛僧地,屬佛僧。)二地上(如今道地得物。)三乘(謂象馬等乘。 若盜乘上物,離乘方犯。若兼乘盜,乘離即犯。)四擔(同乘兩分。)五空(謂衣物鳥等,從風所吹,而欲盜取。即此空處以辨離處。 善見。盜空中鳥。左翅過右翅,尾處至頭,上下亦爾,俱得重罪。)六架(即曲弋也。 若盜物者,物離方犯。若連架者,架離即犯。)七村(或盜村物。或盜村體,擊破壞等。)八阿練若(村外空地。同村可知。)九田(十誦。若為田故,相言得勝者重。不勝者輕。若作異相過分勝者重。)十處所(如店肆作處。盜物盜體,同上村中。)十一船處(盜物,即以船為處。盜船體者,斷繩離處方犯。)十二盜水(即斷水注也。 僧祇。溉灌水。或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壞彼渠,得下罪。水入田,中罪。滿五者,上罪。)十三私度關(如律,比丘無稅,白衣應稅,為彼過物重。十誦,比丘應稅不稅,亦重。餘廣如疏。)』(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五空中。左翅過右約橫飛說,尾至頭處約直飛論,上下可解。以空無分齊,還約鳥之飛動以明離處之相。 九田中。相言謂詣官詞訟。得勝重者謂非理而得。若作異相者彼云,若不勝已,更作相,若所得地乃至滿五,得上罪。(謂作標相取也) 十處所中。處所語通。律云,若家,若市肆,果園菜園,庭前舍後,若復有餘處等。』(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支 結示
△事鈔云『然盜戒相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貌,徒盈卷軸,至於披檢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緣,粗知梗概,意存省事知足。 憂心念道者,緣境既局,少應清潔若多眾務而欲高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出何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傾初果無學,方可營事 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知猶恐不肖者謂繁,余心實未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 資持釋云『初示前略意。 憂下二明人有順違,初明知足之人懼犯退藏。言憂心者心之可畏難可禁制,微縱成業,殃及累世,是可憂故念道者慕出離也緣境局者為教所禁也若下明多事求進為盜所陷。多眾務者或好為人師,或樂營世福也欲高升者名位過人也羅盜網者結業成也無有出者苦報無窮也何下徵示其意,如前大集所揀人也。 有下三勸修。初句召後人也,細讀者勸尋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以境觀心也,乃知者自省心行也猶下遮後妄謂,以彰略意。』(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疏云『此戒人多潛犯,不謂重罪,但是粗心 鈔疏雖繁,猶恐未悟,可例此斟酌犯罪相也。 故善見云。戒中宜從急護此第二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當善思 論文如此。臨事可不勉耶』 行宗釋云『初敘數犯所以。 鈔下指撰述勸修。 故下引論文勉學,前引論文。 後二句指文以勸。』(見戒疏記卷六) 資持云『引論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別指今戒必須繁文。曲碎解釋者論涉三卷故也其義理等者勸詳審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三明不犯中。四分云。與想取,己有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意者。皆無犯。 律中。具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捨,七貧賤不輕。 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親友。準此量之。』 資持釋云『初引五想。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他與也。己有者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也。暫取者即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 律下別釋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勞,為之不厭。二己所重物,與之不吝。三極相違惱,了無所恨。四吐露私心,而無所隱。五掩惡揚善,恐傷外望。六囚繫患難,多方拯濟。七貴賤貧富,終始一如。 如是下結顯。故知誠實方入開位,自餘濫託皆陷刑名』(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不犯中五,前三約心明開,後二就事明開。』(見戒疏記卷六)
第三節 婬
(五戒唯制邪婬。八戒正邪俱制,全同道眾。今文唯於犯相料簡中,略示邪婬之義。餘皆汎明婬相,不簡邪正。學者宜善分別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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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犯境
▲事鈔云『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無過女人敗正毀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下罪,聞聲起染亦爾。』 資持釋云『初示過相。上二句示來報。次二句彰現損。 言可畏者訶欲經云。女色者世間之枷鎖,凡夫戀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間之重患,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間之衰禍,凡夫遭之無厄不至。行者既得離之,若復顧念,是為從地獄出還復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淵澄鏡而蛟龍居之,金山寶窟而師子處之。當知此害,不可近也。 敗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則無所成。即彼經云。室家不和,婦人之由。毀宗敗族,婦人之罪。 毀德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則皆喪失。即經云,凡夫重色,甘為之僕,終身馳驟為之辛苦。淨心觀云,貪色者憍,貪財者吝,既憍且吝,雖有餘德亦不足觀。 染下明制急。 然心行微細,粗情不覺縱知違戒制御猶難,豈況悠悠終無清脫請臨現境,自審狂心。或宛轉迴頭,或殷勤舉眼,或聞聲對語,或吸氣緣根,雖未交身,已成穢業。大聖深制,信不徒然諒是眾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而為體,全欲染以為心。漂流於生死海中焉能知返,交結於根塵網裏實謂難逃。當自悲嗟,深須勉強或觀身不淨即是屎囊,或諦彼婬根實唯便道。或緣聖像,或念佛名,或誦真經,或持神呪。或專憶受體,或攝念在心。或見起滅無常,或知唯識所變。隨心所到著力治之,任性隨流難可救也』
△事鈔續云『四分中。犯境。謂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生三趣。據報則男女二形。據處則女人三道謂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 此等婬處。若覺,睡眠。若死未壞,少壞。但使入婬處如毛頭,皆上罪。 律云。牛馬豬狗雁雞之屬。莫問心懷想疑,但是正道皆重』 資持釋云『二列諸境中三,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攝。註云等者即修羅地獄,四合為一。二約報有三,該上六趣。三約處亦三,須通三報。 此下二定犯分齊。文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別可見。如毛頭者斷犯處也。 律下三明不開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並上罪。文舉畜趣,餘趣同然。』
△事鈔續云『然婬過粗現,人並知非。 及論問犯,犯皆結正。 約相示過耳不欲聞,或致輕笑,生疑,生怪』 資持釋云『三誡輕笑中二,初敘情見,上二句縱其所知。 及下示其制重。問犯謂究問教法也。 約下述其愚暗。此有四過。一生厭惡,不欲聞故。二無尊重,生輕笑故。三無深信,疑非佛說故。四不正見,怪作是說故。』
△事鈔續云『故善見云。法師曰。此不淨法語,諸聞說者勿驚怪 生慚愧心志心於佛何以故。如來慈愍我等佛是世間王,離於愛染得清淨處,為愍我等,說此惡言,為結戒故又觀如來功德,便無嫌心若佛不說此事,我等云何得知上罪 有笑者驅出』 資持釋云『二引誡。法師即論主,將集此戒故先約勒。文中三,初遮眾情。 生下教觀察。生慚愧者克己自責也。世間愚人,誰能反照身行鄙穢殊不省非,及聞教說反生驚怪汝必惡聞,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惡聞。此由不知於大慈門,說毗尼藏,全是指出眾生惡業若能知業,豈復有教。嗚呼凡愚,迷倒至此志下令觀勝境。初觀佛慈,又下次觀佛德,若下後觀佛教。 有笑下明立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項 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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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列示犯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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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正明犯緣
▲事鈔云『次成犯相有二緣。一自有婬心向前境,縱有裹隔互障,但入如毛頭,結成大重。具四緣成。一是正境,(男則二道女則三處)二興染心,(謂非餘睡眠等)三起方便,四與境合便犯。』 資持釋云『以自造他逼,犯相有異,故列兩緣。前約趣境論緣,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後約境合辨緣,既開身交,故就心明犯初自造。第二註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無婬意,癡狂心亂等。』 行宗云『自造緣四種,不出心境。前二離明。後二合辨。三即心為境發,四謂境與心會。』(見戒疏記卷五)
△事鈔續云『二者若為怨逼,或將至前境或就其身,佛開身會,制令不染。亦具四緣。一是正境,(不問自他)二為怨逼,三與境合,四受樂便犯。 善見云。婬不受樂者,如以男根內毒蛇口中及以火中,是不染之之相。』 資持釋云『二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婬他,二為他婬己。開身免難,制心護體。遭婬尚易,持往尤難自非久習淨心,直恐未逃刑網 善下示護心法。本謂女根故生染著,今為蛇火乃生厭懼。以心隨境轉,其必然乎』(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類 別示闕緣
△戒疏云『一闕初緣。非道,道想及疑,得二中罪。 闕第二緣。無染心者,則無有犯,謂入無記及明觀故。 闕第三緣。未起方便,威儀不破,但犯下罪若動身相,則有次近二方便耳。 闕第四緣。未與境合,有二中罪。從破容儀去至對境,犯輕中罪。從境交對,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中罪。』 行宗釋云『初即境差,境想後二句。非道如餘身分。 二中。無記開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觀開後怨逼,如蛇口火中等。 三四兩闕,即三方便,隨止之處,闕不成犯。三中,初明犯遠。未起方便謂未動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顯所闕。 四中。但犯次近,闕不至果。破容即動身。止心語通境強疑心及善心息,並如前說。』(見戒疏記卷五)
第二支 料簡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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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通簡犯相
▲事鈔云『問,此婬戒結犯,通戲笑否。如以小兒根,內口中弄,故無婬心。 答。婬心難識。準律云,愛染污心,是婬欲意。 並犯重罪。 五分。若刺者是戲中罪,非戲者重。受刺者亦爾。』 資持釋云『問中,上申疑問。如下示戲笑之相。 答中。初示婬心。 並下斷犯。 五分下引證。則通兩判。刺者即毛頭,相同今宗。非戲者即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刺亦爾約比丘言之。』
(約比丘言之者。若在家人已受五八戒,亦例此結犯。)
△事鈔續云『四分云。若為怨家,強持男根,令入三犯境。於三時,心無有樂,皆不成犯。隨始入,入已,出時,一一時中,有婬意皆重。 若為怨家強捉,二處行不淨。初入覺樂犯重。 脫有其事,內指口中齧之,唯覺指痛則免重罪。如前論說蛇口火中可也。』 資持釋云『初示犯相又二,前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據初入覺樂,今約三時收始終故。 若下二約為他造己。文依律引,不云三時,準前類解。 脫下後教對治方法。』
△事鈔又云『若相教,作者,能教犯中罪。不作,犯下罪。』 資持釋云『中下二罪皆結能教,所教可知。 通論四重,能教不同。婬則樂在前人,妄則名利擁彼,二犯並輕殺盜二戒損通自他,能所皆重』(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二類 別示邪婬
▲業疏云『云邪婬者,此五戒相,由制他開自故。八戒云邪者,誤也。』 濟緣釋云『五戒斷他妻,八戒二俱斷。』(見業疏記卷十)
▲資持云『邪婬者,俱舍有四,一他妻,二自妻非道,(大道口道)三非處,(非房室中)四非時。(懷胎乳子受八齋時)』(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三明不犯中。若睡眠無所覺知,(謂開怨來逼己身分)不受樂,(謂開怨家將造他境)一切無有婬意,(無愛染污心故)並不犯。』 資持釋云『初開無記。二開對治,覺知造遭亦此所攝。三開非意,如上戲笑非重之類。文云一切通收眾緣。』(見事鈔記卷十七)
第四節 妄
(五八戒中妄語戒,括有大妄小妄惡口兩舌綺語。如下分列可見。 戒名唯標妄語,而兼攝惡口兩舌綺語者。如前宗體篇,戒法,歸戒儀軌,五戒,料簡雜相中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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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明大妄
▲資持云『妄語名通,加大簡小,唯局稱聖。』(見事鈔記卷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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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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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列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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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端 正明犯緣
▲事鈔云『具九緣。一對境是人,二人想,三境虛,四自知境虛,五有誑他心,六說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了,九前人解。』 資持釋云『緣中,初後屬所對,中七屬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後三屬口。言境虛者實無所知也。過人法者無漏聖道,出過凡法故。』(見事鈔記卷十八) 行宗云『初後是境,二五並心,餘皆妄法。』(見戒疏記卷七)
第二端 別示闕緣
▲戒疏云『若闕初緣。小漫三句。正剋四句。異境來替,相同前戒。』 行宗釋云『初緣。不明大漫。若對杌木合有三句,即杌作人想杌作非人想杌作畜想。』
(相同前戒者即同殺戒。今據疏記之文,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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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之義。見前持犯總義,別簡性重,第二節錯誤中委明。)
△戒疏續云『闕第二緣。漫心轉想有三。剋心轉想有四,加王人想故。 漫心辨疑有六。剋心辨疑有十,雙闕二緣有四十。作句並如上可解也。』 行宗釋云『二中,前明轉想。漫心三句即約小漫。一人作非人想二作畜生想三作杌木想。剋心四句加張作王想。 次明疑心。漫心有六者亦約小漫,直疑有三一非人疑二畜生疑三杌木疑,互疑亦三一為非為畜二為非為杌三為畜為杌。剋心十句及下雙闕並同前戒。』
(闕第二緣中,若列圖表,準前殺戒可知。今不復出。)
△戒疏續云『闕第三緣境虛。今謂實者全無罪。』
△戒疏續云『闕第四緣知己虛。即增慢者無罪。』
(增慢於下不犯中委釋。)
△戒疏續云『闕第五緣有誑心。今不作究竟意,戲故下罪。』
△戒疏續云『闕第六緣說過人法。今說人法。如多論云。自言持戒清淨,婬欲不起。不誦四含不坐禪,而言我誦我是。並中罪。』 行宗釋云『說人法者據是小妄,但虛稱功行即大妄闕緣,故結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七緣自言已證。今不言自證。 或有功德,歎三寶故。或得下罪,我師是故。或得中罪,虛說他得,以謀名利邪命活故。』 行宗釋云『初示闕義。 或下明闕相。歎三寶者即說僧寶,通聖賢故。稱師下罪者但虛稱美,不為利故,必謀名利同下犯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八緣。言不辨了,輕中罪。』
△戒疏續云『闕第九緣。前人不聞或不了,但中罪耳。』(已上皆見戒疏記卷七)
第二類 隨釋
▲事鈔云『四分十誦多論云。從得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若云我得,皆犯重。 若現身相,前人不疑,同重。疑則中罪。』 資持釋云『前引犯相。然律論所明聖法多種,文中舉要總而收之。自外凡已去,徹至極果,所修觀行皆名聖法。即五停心總別相念四禪四空等,例是凡法,並通聖門,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是聖法。 或現下簡互造。上是正業,出口成犯,不約他疑此由身造,業相不顯,故約前人疑信兩判』
△事鈔續云『又四分云。天龍鬼神來供養我等,亦同犯重。』 資持釋云『戒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齊一重,又過常人之所有故。』
△事鈔續云『又云,欲向此說乃向彼說,一切皆重』 資持釋云『錯互此戒不開若就所稱之法,誤錯則開,如下欲說此而錯說彼是也。』
△事鈔續云『摩得伽云,自稱是佛,天人師等,中罪。』 資持釋云『如彼論解。稱佛犯中罪有二義。一,世間一佛,更無第二故。二,具足相好異於世人,無人信受故。 今時即佛,便謂已是,不復進求,準同此犯。經云,一切眾生皆有佛性。此指理同,須知事異如冰即水,冰豈成流。似鑛即金,鑛無金用。豈得僭同上聖,惑彼下愚,恣懶慢以謂無修,作鄙穢而言妙用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經說遮那徧一切處,則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軟動翾飛皆如來藏。此蓋都迷階漸,一混聖凡滅法壞人莫甚於此,自非達者誰復鑒哉』(已上皆見事鈔記卷十八)
第二支 不犯
▲事鈔云『不犯中。律云,若戲笑,若疾疾說,屏處獨說,欲說此而錯說彼等。皆不犯重。而犯下罪,以非言說之儀軌故也。』(見事鈔記卷十八)
▲戒本云『除增上慢。』(見含註戒本卷上) 戒疏釋云『除增上慢者無漏正道,出過相有,名為增上。然於增上之法,未得謂得,名之為慢。 十誦云。久在山林,不睹妙色,暫伏煩惱,自謂永無,故生慢告。後近城傍,見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進,果成羅漢。佛言,犯下罪。』 行宗釋疏云『初正釋中。初釋增上,即目聖道。然下釋慢,謂不進求。 二引緣。妙即好也。境虛心實,但乖言議,故得下罪。若據本律,則不結罪。』(見戒疏記卷七)
第二項 示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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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所列四過,皆結下罪。)
第一支 小妄語
▲資持云『小者對大為言。但離聖法已外,一切皆歸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
▲事鈔云『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妄業熏積,識種尤多。故隨塵境,動便虛構。不思反流之始,但願畢世之終。以此安生為要,當死定非排業。良可悲夫。 加以犯無定境,起必依心。但使違內想心,不論外緣虛實一切皆犯』 資持釋云『初敘數犯以興歎有二,上句牒示。良下釋所以,上二句明惑重。六識構造為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種。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即見聞等,虛構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虛度,下句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縱妄守愚自以為要,臨終神昧任業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排之。 二明心境以勸修,上二句標定。下二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觸不知,知而妄語者犯。若論妄語,境虛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心,制急可見虛實俱犯故言一切。』
▲事鈔云『四分,不犯中,但稱想說故不犯。文如註戒本中。』 資持釋云『指註戒者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第二支 惡口
▲事鈔云『智論。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緣。謂內法與外法為因緣。如惡口業故,地生荊棘等。不作上諸惡者,地則平正。如彌勒佛時,人行十善,地多珍寶。』 資持釋云『內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由業感故云與也。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令自勉也』
△事鈔續云『律云。佛言。凡有所說,當說善語,不應惡語便自熱惱。乃至畜生聞毀慚愧,況於人也。』 資持釋云『束彼廣文故云乃至。彼具云。剎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牛鬪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眾前作毀呰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眾前毀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眾前讚言端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多論云,劫初未有三惡道眾生,盡從人天中墮,以宿習近是以能語。)』
▲事鈔云『不犯中。相利故說,為法故說,為律故說,為教授故說,為親友故說。(上皆內無嫌恨,慈濟故示惡語) 或因語次失口,或誤說等。皆不犯。』 資持釋云,『前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粗惡,內無瞋怒,故在開位,如註顯之。疏云,片涉譏嫌即是正犯。然瞋心難狀,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直示時事,異上說法說律也。 餘約掉散遺失。失口謂心知語失,異下忘誤。』(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第三支 兩舌
▲資持云『兩即所說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陋,現翻為離間語斯為得矣。』
▲事鈔云『律云,兩舌者彼此鬪亂令他破也。』
▲事鈔云『律不犯者,破惡知識,惡伴黨等。』 資持釋云『世有濫濁之人,反為眾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第四支 綺語
▲資持云『言綺語者。古德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
▲事鈔云『成論。語雖是實語,以非時故,即名綺語或雖是時,以隨衰惱,無利益故雖復利益,以言無本,義理不次皆名綺語』 資持釋云『成論實語,次第三相,俱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
▲事鈔云『不犯者,若小語錯誤等一切不犯。』 資持釋云『失口非意,如常所開。』(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二)
(上來持犯別相中第一章性罪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