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遮罪 P.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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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遮罪

(已下所列遮罪有五,皆結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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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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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制意

▲事鈔云『律云。若以我為師者 乃至不得以草木內酒中滴口 因說酒有十過』  資持釋云『初示嚴勑。以為資者必稟師教不可違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訓那不自慚 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此三及六損色)四現瞋恚相,(此一與九亂神)五壞業資生,(破家)六增疾病,七益鬪訟,(長業)八無名稱,喪德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上九現惡十即來苦)斯十過現事灼然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第二項 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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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列緣

▲戒疏云『三緣。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便犯。』  行宗釋云『第二重病緣開,如後自判。三飲咽犯須論咽咽。』見戒疏記卷十五

飲咽犯須論咽咽者,隨一咽結一罪,多咽結多罪。

第二支 隨釋

▲事鈔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並不合飲。若酒煮和合食飲一切犯。若甜醋酒,食麴,酒糟,亦犯。』  資持釋云『初示物體甜醋酒者律作甜味酒醋味酒,今文合之。』  資持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麴,足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從急

事鈔又云『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無酒想。皆犯。莫非取境犯。謂前有方便』  資持釋云『二明疑想。引律境想,事同婬戒。 註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便欲飲至後飲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成前方便故須結犯先無意迷忘須開疏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齅須漿誤飲可結提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律不犯者。若病,餘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犯。』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戒疏云『餘藥不治,酒為藥者。非謂有病即得飲也故須徧以餘藥治之不差,方始服之。』  行宗釋云『恐謂病開而輒爾妄飲。故示文意,不容倚濫見戒疏記卷十五

第二節 過中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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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制意

▲事鈔云『智論。問曰。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為戒。 答曰。我已說世界名字法有非實,汝不應難。亦是毗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有,為眾人訶責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 佛世尊結諸戒,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不相應等。』

事鈔續云『若爾,云何但說假名時。 答。實時毗尼中說。以白衣外道不得聞,聞生邪見故。 說假名時,以通多分故。』  資持釋云『智論釋六成就中,時成就文。彼明天竺說時有二,一名迦羅,此云實時。謂年月日時四時節氣等,世俗皆計為實故。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時。謂隨事緣長短不定,無有實故。佛隨世諦說三摩耶,不說迦羅,為除外道俗人邪見故。俗人著有,外道計常,若說實時更增彼計。此亦大分為言,非俱不說。論中,先破彼計實時皆無有實然毗尼制法多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說實時,豈是無時。故以為問,如鈔所引。 中為二,初約義釋通二佛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為時無別時。謂時經及餘經等亦說實時,乃是隨世名字故云假名,此與俗說假名言同義別。又準佛說則彼二皆是假名,隨彼而言故云實耳。文云我已說者即指上文,世界法有故不妨說時非時,非實故不妨無時。立論已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不應難。亦是下次隨世釋世界實者俗所計也。眾人訶者即指緣起,由彼計實而致譏訶,律附世相遮譏故制。亦欲下三護法釋。謂受戒時分定上中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使久存等初義約假從道以釋,後二約實從俗而釋。 遮來難中。以毗尼制教隨順世諦從權建立不可橫以真理而難俗事以化就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  資持釋云『次中。論文前云,如來為除邪見,不言迦羅,說三摩耶。謂餘經中多說假時,如上引律乃說實時,義有相違,故以為難。 中為二,初明毗尼說實意。上句正示,以下顯意。謂毗尼不許白衣外道聞故可說實時,以道眾自知非實不生邪執故。 說下次明餘經說假意通多分者道俗俱可聞故。』

事鈔續云『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食具引誡之』  資持釋云『以學語者,恥己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執。』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二項 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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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列緣

▲事鈔云『四緣。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犯。』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二支 隨釋

▲事鈔云『律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 僧祇。日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犯。時過如一瞬一髮,食者正犯。』  資持釋云『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 正中亦犯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巳德卯齋護之彌急有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日中之義,如附錄中日中攷委明。

前列緣中,云時食者,如疏鈔所謂豆穀乳酪餅果飯菜及米汁粉汁等,從明相出至於日中,聖教所許,故名時食,非時不許妄服若清澄之果汁,及蜜等,併一切鹹苦辛甘不任為食之藥如胡椒黃芪等,以上三類不名時食,若有病者以水和合非時開服

事鈔云『五百問云,食已,用楊枝,若灰嗽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 有病者,煮麥令皮不破,漉汁飲。 若喉中哯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  資持釋云『黑石蜜者古記云,用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雖兼時食,過中開服。 有病開麥汁者以清澄故。 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引論決之。』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事鈔云『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頭不卓破者之汁。』  資持釋云『豆等頭不破者若破,非時不得飲。』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準此,非時開飲,不唯麥汁,兼及豆穀。煮之須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開飲。若皮微破,汁稍濃濁,即屬時食。慎之。

第三節 高大牀

▲事鈔云『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 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強。』  資持釋云『初引律示量。多論明高廣俱制,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疏文又引阿含八種勝牀俱不合升。金銀牙角嚴飾故勝佛師父母從人故勝 八指下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為唐一尺,其餘四寸以三寸六分為三寸,餘四分在故云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五

牀者,凡坐臥諸牀皆屬之。 牀足用佛指量,佛指者每一指計周尺二寸。後段鈔文開搘腳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計周尺一寸。 周尺體量,如附錄中周尺攷委明。

▲行宗云『律云,除入梐孔上,謂入孔栒頭不在數也。』見戒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僧祇,若下溼處,用八指木搘腳得。上開搘腳木,用人八指量。準此下溼處搘牀者,應開得在上禮佛若搘高者不合也。』  資持釋云『謂承藉之物。 註明禮佛世多處牀可開溼處,餘處不得。又止八寸,不得更高。』見事鈔記卷二十五

禮佛世多處牀者,今稱為拜凳也。

第四節 嚴身

▲資持云『西土以華結鬘貫首及用香油塗身,以為美飾。此方須除帶佩華瓔脂粉塗面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五節 歌舞

▲業疏云『作倡伎樂者。倡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樂謂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樂者。』  濟緣釋云『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進也。』見業疏記卷十

上來持犯別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來持犯篇中第二門持犯別相竟

上來第二持犯篇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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