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遮罪
(已下所列遮罪有五,皆結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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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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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制意
▲事鈔云『律云。若以我為師者 乃至不得以草木內酒中,滴口 因說酒有十過』 資持釋云『初示嚴勑。以為資者必稟師教,不可違故 乃下明急制也。今時學法,率多嗜酒,臨此慈訓,那不自慚 因下顯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此三及六損色)四現瞋恚相,(此一與九亂神)五壞業資生,(破家)六增疾病,七益鬪訟,(長業)八無名稱,(喪德)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上九現惡十即來苦)觀斯十過,現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謬哉』(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第二項 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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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列緣
▲戒疏云『三緣。一是酒,二無重病緣,三飲咽便犯。』 行宗釋云『第二重病緣開,如後自判。三飲咽犯須論咽咽。』(見戒疏記卷十五)
(飲咽犯須論咽咽者,隨一咽結一罪,多咽結多罪。)
第二支 隨釋
▲事鈔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無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並不合飲。若酒煮和合食飲一切犯。若甜醋酒,食麴,酒糟,亦犯。』 資持釋云『初示物體。甜醋酒者律作甜味酒醋味酒,今文合之。』 資持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氣味全在,猶能醉人。世多貪噉,最難節約。想西竺本無,故教所不制。準前糟麴,足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從急』
△事鈔又云『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無酒想。皆犯。(莫非取境犯。謂前有方便)』 資持釋云『二明疑想。引律境想,事同婬戒。 註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釋。謂先有方便欲飲,至後飲時乃生非酒想疑,後心無犯,成前方便故須結犯必先無意,迷忘須開疏云。諸師約心從境制。余意不同,聖制有以,文少不了。豈有智人由來不齅,須漿誤飲,可結提耶』(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律不犯者。若病,餘藥治不差,以酒為藥。若用身外塗創。一切無犯。』(見事鈔記卷二十四)
▲戒疏云『餘藥不治,酒為藥者。非謂有病即得飲也故須徧以餘藥治之不差,方始服之。』 行宗釋云『恐謂病開而輒爾妄飲。故示文意,不容倚濫』(見戒疏記卷十五)
第二節 過中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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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制意
▲事鈔云『智論。問曰。若法無時。云何聽時食,遮非時食為戒。 答曰。我已說世界名字法有非實,汝不應難。亦是毗尼中結戒法,是世界中實有,為眾人訶責故。亦欲護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禮法故。 佛世尊結諸戒,不應求有何名字相應不相應等。』
△事鈔續云『若爾,云何但說假名時。 答。實時毗尼中說。以白衣外道不得聞,聞生邪見故。 說假名時,以通多分故。』 資持釋云『智論釋六成就中,時成就文。彼明天竺說時有二,一名迦羅,(此云實時。謂年月日時四時節氣等,世俗皆計為實故。)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時。謂隨事緣長短不定,無有實故。)佛隨世諦說三摩耶,不說迦羅,為除外道俗人邪見故。(俗人著有,外道計常,若說實時更增彼計。此亦大分為言,非俱不說。)論中,先破彼計實時皆無有實然毗尼制法多依實時,則顯如來亦說實時,豈是無時。故以為問,如鈔所引。 答中為二,初約義釋通二佛下遮其來難,初中三義初從假釋。論中難破時已,乃云見陰界入生滅假名為時無別時。(謂時經及餘經等亦說實時,乃是隨世名字故云假名,此與俗說假名言同義別。又準佛說則彼二皆是假名,隨彼而言故云實耳。)文云我已說者即指上文,世界法有故不妨說時非時,非實故不妨無時。立論已明,不審重問,故反責之云不應難。亦是下次隨世釋。世界實者俗所計也。眾人訶者即指緣起,由彼計實而致譏訶,律附世相遮譏故制。亦欲下三護法釋。謂受戒時分定上中下,互相敬事,令法不滅,故云使久存等。(初義約假從道以釋,後二約實從俗而釋。) 遮來難中。以毗尼制教隨順世諦從權建立,不可橫以真理而難俗事,以化就蕩相制是建立,故云不應求等。』 資持釋云『次難中。論文前云,如來為除邪見,不言迦羅,說三摩耶。謂餘經中多說假時,如上引律乃說實時,義有相違,故以為難。 答中為二,初明毗尼說實意。上句正示,以下顯意。謂毗尼不許白衣外道聞故可說實時,以道眾自知非實不生邪執故。 說下次明餘經說假意。通多分者道俗俱可聞故。』
△事鈔續云『今有妄學大乘者,多貪著非時食故具引誡之』 資持釋云『以學語者,恥己貪嗜,濫謂大乘無時非時。故今還引大論以誡邪執。』(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二項 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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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 列緣
▲事鈔云『四緣。一是非時,二非時想,三時食,四咽咽犯。』(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二支 隨釋
▲事鈔云『律云。時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 僧祇。日正中時,名時非時,若食亦犯。時過如一瞬一髮,食者正犯。』 資持釋云『云至中者此明極限,食必中前 正中亦犯故知受食必在中前 經中食時,乃當辰巳古德卯齋,護之彌急有聞諸佛日中食,便謂中前非法,蓋不知教也』
(日中之義,如附錄中日中攷委明。)
(前列緣中,云時食者,如疏鈔所謂豆穀乳酪餅果飯菜及米汁粉汁等,從明相出至於日中,聖教所許,故名時食,非時不許妄服若清澄之果汁,及蜜等,併一切鹹苦辛甘不任為食之藥如胡椒黃芪等,以上三類不名時食,若有病者,以水和合,非時開服)
△事鈔云『五百問云,食已,用楊枝,若灰嗽口。』(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第三項 不犯
▲事鈔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 有病者,煮麥令皮不破,漉汁飲。 若喉中哯出,還咽不犯。善見,出喉還咽,犯。』 資持釋云『黑石蜜者古記云,用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堅如石。雖兼時食,過中開服。 有病開麥汁者以清澄故。 哯音演,嘔吐也。開文不顯,故引論決之。』(見事鈔記卷二十三)
▲事鈔云『僧祇,一切豆穀麥,煮之頭不卓破者之汁。』 資持釋云『豆等頭不破者若破,非時不得飲。』(見事鈔記卷三十三)
(準此,非時開飲,不唯麥汁,兼及豆穀。煮之須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開飲。若皮微破,汁稍濃濁,即屬時食。慎之。)
第三節 高大牀
▲事鈔云『律云,高如來八指。多論,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 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強。』 資持釋云『初引律示量。多論明高廣俱制,大即是廣。高量如下,廣者準業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疏文又引阿含八種勝牀俱不合升。(金銀牙角嚴飾故勝佛師父母從人故勝) 八指下定尺數。周一尺二寸為唐一尺,其餘四寸以三寸六分為三寸,餘四分在故云強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五)
(牀者,凡坐臥諸牀皆屬之。 牀足用佛指量,佛指者每一指計周尺二寸。後段鈔文開搘腳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計周尺一寸。 周尺體量,如附錄中周尺攷委明。)
▲行宗云『律云,除入梐孔上,謂入孔栒頭不在數也。』(見戒疏記卷十五)
▲事鈔云『僧祇,若下溼處,用八指木搘腳得。(上開搘腳木,用人八指量。準此下溼處搘牀者,應開得在上禮佛,若搘高者不合也。』 資持釋云『搘謂承藉之物。 註明禮佛世多處牀可開溼處,餘處不得。又止八寸,不得更高。』(見事鈔記卷二十五)
(禮佛世多處牀者,今稱為拜凳也。)
第四節 嚴身
▲資持云『西土以華結鬘貫首及用香油塗身,以為美飾。此方須除帶佩華瓔脂粉塗面等。』(見事鈔記卷三十九)
第五節 歌舞
▲業疏云『作倡伎樂者。倡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樂謂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樂者。』 濟緣釋云『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奏進也。』(見業疏記卷十)
(上來持犯別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來持犯篇中第二門持犯別相竟)
(上來第二持犯篇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