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持犯體狀 P.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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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持犯體狀

▲事鈔云『二明體狀。餘義廢之。 直論正解,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  資持釋云『初刪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十惡為作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為作持體,違此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 直下標今正解者能所二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須具之。』  行宗云『非謂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體耳。』(見戒疏記卷四)

事鈔續云『言能持者。 用心為體。身口是具。 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更解。』  資持釋云『初牒名。 用下出體,上句正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為能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非正業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為業。 故下引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次引本律業是主,身口由成,故偏之以明成否。而言者如律結犯並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即第三章。 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從用說 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復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不兼用用必得體云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成論由是當宗,故可為證。皆是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行宗云『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但云思心。受隨應等,那不同者。答。受取緣成必須兼色隨取成業但約心論學者深思,方見遠致。』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芝苑云『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此正義也。 言事法者,各具善惡二種。於善惡事法,心起順違,故有二持兩犯生焉。違順之心即能持犯體善惡事法即所持犯體犯既因事法而生故今以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豈不然乎。』見芝苑遺編卷一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二章持犯體狀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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