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持犯體狀
▲事鈔云『二明體狀。餘義廢之。 直論正解,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 資持釋云『初刪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為止持體,十惡為作犯體,行檀禮誦頭陀四弘等為作持體,違此名止犯體。不明化行,於理頗疏委如彼破。 直下標今。正解者能所二體並依本宗制教而立。文中能所例略犯字,義須具之。』 行宗云『非謂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體耳。』(見戒疏記卷四)
△事鈔續云『言能持者。 用心為體。身口是具。 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更解。』 資持釋云『初牒名。 用下出體,上句正示。疏云,若不思慮,不成持犯,故以意思為能持犯體下句簡非。以身口色但是成業之緣,非正業本疏云,身口是具,不名為業。 故下引據,初即成論。推業之本彼又續云,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次引本律。意業是主,身口由成,故偏審之以明成否。而言等者如律結犯並問何心,諸不犯中例開忘誤。下指如後即第三章。 問,論云三業皆但是心此即心王,那得上定意思為體。答。心王意思,體用分耳。論推三業之本故就體論,此定成業之能故從用說 若爾,何不如論從本明者。答。體通四陰,用局行心。捨通從局,論業彌顯又復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體不兼用,用必得體今云意思,則體用齊收,義無乖異』(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六) 行宗云『成論由是當宗,故可為證。皆是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行宗云『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但云思心。受隨應等,那不同者。答。受取緣成必須兼色,隨取成業但約心論學者深思,方見遠致。』(已上皆見戒疏記卷四)
▲芝苑云『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此正義也。 言事法者,各具善惡二種。於善惡事法,心起順違,故有二持兩犯生焉。違順之心即能持犯體,善惡事法即所持犯體持犯既因事法而生,故今以一切事法為所持犯體豈不然乎。』(見芝苑遺編卷一)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二章持犯體狀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