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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方便趣果
▲事鈔云『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 是以大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為。』 資持釋云『初示三時。即方便根本成已也。 是下顯制意。剋猶約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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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前方便
▲資持云『通三方便,望後根本,俱名為前。』
▲事鈔云『今約婬戒以明。如內心婬意,身口未現,名遠方便。此犯下罪。 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中罪。 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中罪。』
△事鈔續云『已下雖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已上皆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上罪皆有三方便,例前可知。 若獨頭中罪下罪,準諸記文,止分遠近二方便。遠方便同前。又合前次近,總名曰近方便。皆結下罪,無有區別。)
▲戒疏云『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 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行宗釋云『前示名。 業下釋義。』(見戒疏記卷四)
第二節 中根本
▲事鈔云『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婬,舉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名殺,言章了知名妄。 若結罪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時方便。』 資持釋云『前明根本之相二,初句通問。 謂下別釋。 若下明攬因成果。簡異他宗,使無濫用。』(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第三節 後方便
▲事鈔云『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下罪。』 資持釋云『不論本罪重輕,並制一下罪,故云通也。翻前方便,二三不同,中罪下罪有異故也。』(見事鈔記卷二十七)
(上來持犯總義中第五章方便趣果竟)